晨報訊 (記者 武新) 軒先生用假身份證在證券公司開戶,多年無法取出該賬戶上的6萬余元資金,故將證券公司告到法院。昨天記者獲悉,西城法院認定軒先生存在過錯,但其財產權利受法律保護,因此判決確認軒先生股票賬戶內的資金歸其所有。
軒先生說,1999年10月,他擔心自己不是本地戶口開戶麻煩,就花了50元買了一張假身份證,到北京的一家證券公司開戶炒股。2007年9月,他丟失了賬戶密碼而無法取錢,他找到證券公司,對方要求他提供與賬戶戶主一致的身份證。這下難壞了軒先生,原來他的假身份證早已被警方沒收。為了要回自己的錢,他只得起訴要求證券公司將該賬戶內所余資金6萬余元及股票變更登記到他現在有效身份的名下。
在庭審中,證券公司的代理人表示,該公司對軒先生的情況十分同情,但稱根據證券公司的經營規定,辦理戶主變更登記手續,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及相關證據。由于軒先生一直無法提供合法證明,所以證券營業部無法進行操作。
在此案審理階段,法院委托一家物證司法鑒定所對有軒先生簽名的幾份重要文件進行了筆跡鑒定,結果證明文件上的簽名字跡就是軒先生所寫。此外,法院還查明,本市居民中并沒有跟軒先生所使用假名一致的居民。
法院認為,軒先生持虛假身份證開戶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其所簽訂的有關股票交易的協議書均為無效協議。由于軒先生存在過錯,證券公司以無法核實身份為由拒絕為軒先生辦理相關手續并無不當,本案訴訟費用應由軒先生自行負擔。由于并無證據證明涉案股票賬戶內的資產系他人的財產,故軒先生作為股票賬戶的持有人,涉案股票賬戶內的資金應屬軒先生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