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3日電(房產頻道 段紅彪)買車位還是租車位?這是很多有車的業主都在糾結的問題。近年來,隨著停車難問題日益突出,很多小區的二手車位都出現了較大漲幅,而不少投資客也開始從“炒房”轉而投向“炒車位”。售價和租金的不斷上漲,使得不少業主越來越趨向于在購房時一次性購入車位“以絕后患”,但是,買來的車位卻沒有產權,這也成了不少業主遇到的鬧心事。
15萬買來車位70年“使用權”
“姐,車位開賣了,15萬一個,70年產權,合下來停車費一個月還不到200元,比周圍小區的停車位月租便宜多了,你趕緊來吧。”7月中旬,剛剛在北京通州百合灣嘉園買房不久的小辰接到了樓盤銷售的電話,稱車位已經開賣,而且買的人還不少。
雖然15萬元的價格比小辰的心理價位高出不少,但是為了能有一個固定的車位,小辰還是決定抽周末的時間去看一看。在百合灣嘉園的售樓處,小辰確實看到不少前去咨詢和購買車位的業主,但是沒等小辰交錢,已經有熟識的業主悄悄提醒她:車位沒有產權,只是租賃性質。這讓已經準備出手的小辰大感詫異,決定等了解清楚以后再買。
幾天后,小辰在百合灣嘉園的業主聊天群內看見,一位購買了車位的業主發帖稱感覺自己被騙,并提醒準備購買車位的業主要“小心為妙”。這名業主的經歷一時間也成了諸多業主口中的“前車之鑒”。
該業主在帖子里稱,當時銷售說車庫15萬一個,業主都在搶,再不來就沒有了。想著買了房也不能沒有車庫,就決定去售樓處看看,沒想到剛到售樓處就直接被銷售催著交錢。這名粗心的業主趕快選了位置交了錢,而直到他向銷售索要發票的時候才被告知,百合灣嘉園小區地下規劃的是防空洞,開發商暫作車庫使用,業主沒有產權,也不能開具發票。
15萬元,交的只是70年的租賃費用,以后每個月還要再交80的管理費,這名業主這時才大呼“被騙”,連產權都沒有,這哪叫買車位?
更讓這名業主覺得詫異的是,等到銷售拿來合同,他發現合同上寫的使用權也只有20年,并不是銷售所說的70年,對此,銷售解釋說按國家規定只能簽20年的租賃合同,不過剩下的50年開發商會按照口頭約定讓業主繼續使用。
律師:租期超過20年部分無效
近日,筆者以購買者的身份前往百合灣嘉園售樓處咨詢車位問題,不過銷售員小姜告訴筆者,該小區住宅樓的地下車位“只賣了一兩天就沒有再賣了”。而對于停止出售的原因,小姜只含糊地說,可能開發商覺得市場回暖,打算等到價格上漲以后再拿出來賣。
“我們的車位賣得特別火,有的業主一下就買了七八個車位,都留著作投資用。”小姜說。
當筆者問起車位的產權歸屬時,小姜坦言,由于小區地下屬于人防工程,因此車位并沒有產權,只能以轉讓使用權的方式“賣”給業主。
“我們合同里按照規定只能簽20年,但是您放心,剩下的50年隨便您使用。”小姜斬釘截鐵地向筆者保證。
盡管開發商信誓旦旦,但是70年的租賃合同真的靠譜嗎?
據中新網房產頻道了解,在一個項目做土地規劃時,就已經規定了地下停車位以及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積,具有產權的停車位可以出售,并辦理產權證。同時,地下停車位的最長產權年限為50年;一些商業辦公立項的項目,停車位產權年限為40年甚至更短。
中新網房產頻道發現,目前有部分開發商把屬于人防工程的面積,甚至是建筑物地下空間改造成停車位,以“長租50年”或者“轉讓使用權”的名義“賣”給業主。但需要提醒消費者注意的是,只有能夠辦理產權證的地下停車車位,才可以合法、安全地購買。
《合同法》中明確規定,車位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的部分無效。北京市億達律師事務所王澤希律師也表示,業主和開發商簽署的長期出租停車位合同,按照《合同法》,超出部分是無效的,而所謂的“轉讓使用權合同”,雖然換了個名詞,但在實質上還是屬于出租,因此超過20年的部分同樣無效。
據中國廣播網6月26日報道,連云港市的翁女士今年4月就以簽署《瀚海國際香緹花園小區地下人防車位租賃協議書》的方式“購買”了一個車位。而當她得知這樣的協議屬于違法后,當即向開發商提出退款,但是遭到了拒絕。
對此,連云港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工程監查處沈處長明確表示,按照法律法規,人防工程不允許買賣、贈人,而且必須要經過人防主管部門同意,瀚海國際擅自變相出售人防工程的行為違反規定的。
針對當前部分開發商把人防工程當作車位出租或變相“賣”給業主的做法,沈處長也提醒廣大業主不要上當。首先,一旦出現法律糾紛購買者很難得到保障。其次,開發商如果未經批準擅改工程,出現卷款逃走的情況受害最大的仍是業主。(中新網房產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