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簡稱“條例”)30日全文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這標志著實施8年多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簡稱“規定”)從部門規章升格為行政法規,并增設了隱瞞缺陷情況、拒不召回的車企將被吊銷行政許可等處罰措施。
但有專家認為,此條例留有一些遺憾,比如有關“人體健康”在定稿中被刪除,“批次性”缺陷缺乏定量標準,以及由于時間期限模糊讓廠家有拖延解決問題的可乘之機。
汽車產業經濟研究院執行副院長王冀接受《經濟參考報(微博)》記者采訪時稱,過去汽車行業提出“汽車召回條例是汽車三包規定的前提”,以此拖延汽車三包規定出臺;如今,隨著條例規定生產者應當將“因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故障而發生修理、更換、退貨的信息”提交質檢部門備案,且規定了“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汽車三包規定已基本掃清了技術性障礙,到了不得不出臺的地步。
全國乘用車市場信息聯席會副秘書長崔東樹告訴記者,隨著上述條例得以“落地”,預計未來在華銷售的進口車、合資車和自主車將在召回頻次、召回批次、單批次召回量等方面大幅增加。
王冀則認為,國內微車領域缺乏制造經驗的新進入者以及生產一致性較差的車型將承受較大的違法違規壓力,部分車企可能因行業準入門檻的提高而“慢性死亡”,“因為玩不起而慢慢退出某個領域甚至某個行業”。據介紹,10年來,相對于德系車、美系車,備受質量和安全詬病的日系車在華市場占有率已經從30%多下降到20%多。
王冀指出,我國實行乘用車和商用車的生產準入制度,須經過工信部門批準,吊銷有關許可包括取消產品的型式認證和取消企業的生產資質等兩種類型。“盡管企業一般不會和主管部門鬧得那么僵,但這一條會對企業產生極大的震懾力。”
然而,專家認為,上述條例仍有不少遺憾之處。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缺陷,是指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王冀分析道,上述條文意味著,一是今年初公開征求意見稿中對“缺陷”定義時提及的“人體健康”因素,在定稿中已被刪除,導致車內空氣質量不佳乃至有毒氣體超標等因素無法納入召回范圍;二是對“批次性”缺陷缺乏定量標準,給了主管部門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
年初的征求意見稿還規定:“生產者獲知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并自調查分析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質檢部門報告。”但“10個工作日”的期限也在定稿中被刪除。王冀認為,這可能導致一些車企在質檢部門未責令強制召回的情況下“能拖就拖”,不利于主動召回。
附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加強監督管理,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的汽車和汽車掛車(以下統稱汽車產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缺陷,是指由于設計、制造、標識等原因導致的在同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本條例所稱召回,是指汽車產品生產者對其已售出的汽車產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負責全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負責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的部分工作。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缺陷產品召回技術機構按照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的規定,承擔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具體技術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投訴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的缺陷,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以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的電話、電子郵箱和通信地址。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建立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收集匯總、分析處理有關缺陷汽車產品信息。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汽車產品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海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汽車產品的生產、銷售、進口、登記檢驗、維修、消費者投訴、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機制。
第七條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不得泄露。
第八條 對缺陷汽車產品,生產者應當依照本條例全部召回;生產者未實施召回的,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責令其召回。
本條例所稱生產者,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生產汽車產品并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
從中國境外進口汽車產品到境內銷售的企業,視為前款所稱的生產者。
第九條 生產者應當建立并保存汽車產品設計、制造、標識、檢驗等方面的信息記錄以及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十條 生產者應當將下列信息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備案:
(一)生產者基本信息;
(二)汽車產品技術參數和汽車產品初次銷售的車主信息;
(三)因汽車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故障而發生修理、更換、退貨的信息;
(四)汽車產品在中國境外實施召回的信息;
(五)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要求備案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