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關于未售新車臨時號牌的規定缺乏進一步的實施細則,不利于甚至阻礙了汽車流通行業的經營與發展,細則的出臺已迫在眉睫。
一項看起來不起眼的規定正在讓汽車經銷商感到頭痛。
2012年9月12日《機動車登記規定》發布,其中有一條這樣的處罰條例――上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需一次記12分。在各種交通違法行為扣分處罰條例中,它似乎沒有什么特別之處,但這項規定卻在實操層面給經銷商帶來麻煩。
在新車銷售過程中,經銷商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消費者來4S店或者展廳看車,但因為店里樣車不多,消費者想買的車店里并沒有。
調用拖車到總店把新車拉回來是個辦法,但因為時間太久而引發消費者不滿的事情并不鮮見,尤其在北京、廣州這些限購地區,消費者好不容易搖到號,新車卻又遲遲不能到手。
因為等不及要求退訂金的情況不斷出現,而大多數消費者看不到現車根本就不愿下單。
問題來了。因為待售新車屬于商品車,無牌不能單獨上路行駛。但對汽車經銷商來說,新車調動又屬于正常業務,這種“不對稱”顯然已影響到經銷商的新車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有如下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全國工商聯汽車商會告訴《汽車商業評論(微博)》,結果他們摸底調研,各大汽車經銷商均表示,如果按照國家法規規定執行,全國幾乎每個經銷商都會面臨因待售新車無牌上路而被交警查扣車輛及扣分罰款的情況。
若無牌新車鋌而走險上路,則會給民警路面執法帶來很大麻煩。
翻看《機動車登記規定》,可以看到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如此規定:
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銷售的,以及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后尚未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需要在本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
雖然有關機動車臨時號牌的規定有了,但并沒有進一步實施細則,實際操作起來很有難度,以至于汽車經銷商感到無所適從。而沒有臨時移動證,汽車經銷企業將面臨需要注冊登記的車輛無法出行、企業無法經營的重大困境。
可以說,現行的臨時號牌規定不利于甚至阻礙了汽車流通行業的經營與發展。出臺未售新車臨時號牌的實施細則已迫在眉睫。
先行者早已有之。
2011年2月21日,深圳就正式啟動了未售出新車專用臨時號牌業務。
借鑒香港向經銷企業發放商品車臨時移動“T”牌的管理經驗,深圳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研發了深圳“未售出新車專用臨時號牌管理系統”。
深圳規定,專用臨時號牌由三部分組成。
一是可記錄具體車輛信息的電子信息卡,內容包括經銷商信息、車輛信息及有效期等信息;
二是紙質臨時號牌,采用現有臨時號牌樣式;
三是可懸掛在車牌架處的懸掛塑膠臨時號牌,懸掛在車輛安裝號牌的位置,以便于識別、監管。
汽車經銷商可以利用互聯網“未售出新車專用臨時號牌管理系統”進行車架號、車輛型號、發動機型號、發動機號、保險單號及保險單號有效期等信息的登記預約。
但這種地方性法規只能在深圳本地實施。《深圳市汽車經銷行業未售出新車專用臨時號牌管理規范(征求意見稿)》規定:未出售新車專用臨時號牌僅限深圳地區使用,外地無效,若駛離深圳使用企業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責任。
借鑒深圳的成熟經驗,全國統一的新車專用臨時號牌管理細則應當盡快出臺。否則,現行臨時車號牌的管理流弊勢必繼續困擾汽車經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