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牌豐田新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全損22萬余元,投保人王先生申請機動車輛保險索賠,遭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東城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公司)拒絕,王先生提起訴訟。昨天上午,東城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去年11月27日,王先生為豐田新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22萬余元,保險期是從次日起一年。王先生稱,去年12月14日,其去辦理牌照未辦成,當天下午4點,駕駛員駕車返回其內蒙古老家時,發生交通事故。
王先生稱,事發后他及時向人保報案,經人保內蒙古分公司查勘確認,車輛因事故毀損嚴重,已無使用功能,車輛全損。隨后,王先生提出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遭拒。王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人保支付保險金額22萬余元、車輛購置稅19403元及停車費3200元。
因人保公司不同意調解,法院將擇日宣判此案。
庭審焦點
免責條款如何才能免責
庭審中,人保代理人稱,未上牌新車擅自上路發生事故,依據保險條款屬于保險公司責任免除的情形,其不承擔賠償責任。另外,車輛購置稅和停車費不在保險合同約定范圍內。
承辦法官根據雙方訴辯意見,確定爭議焦點在于免責條款是否對王先生產生效力。
王先生的代理人稱,王先生買車險時,由4S店幫忙操辦,王先生僅拿到了保單,但保單上對免責條款只字未提,也未簽訂投保書,沒人明確告知其免責條款。
對此,人保稱,在保險條款中已對免責條款的字體進行了加黑處理,足以說明保險公司盡到了書面明確說明的義務。王先生對免責條款產生疑義,是他個人對條款理解方面的問題。
王先生方面對此表示,讓車主明白免責條款的內容,才算是明確告知,加黑無非只是一種形式效果。
記者追訪
大部分投保人不簽投保書
東城法院專門審理保險案件的王磊法官稱,法院受理的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糾紛案中,保險公司大部分情況下不要求投保人簽投保書,很多車主聲稱其并不清楚免責條款。
車主購買車險時,保險代理人應先行指導投保人,并對相關條款進行解釋。但在實踐操作中,4S店幫辦車險時,經濟利益會驅使賣車人忽視簽署投保書這一環節,給錢就出單,4S店則會獲得部分傭金。部分投保人只知道交錢,并不清楚所上的險種及對應的保險責任和免責條款。
王法官介紹,雖各公司出臺的車險大同小異,但涉及免責的條款大概有40條左右。有四類免責情況投保人容易忽略,如駕駛證沒有按時年檢或者車輛沒有按要求年檢發生交通事故的;無照駕駛或酒后發生事故的;碰瓷兒詐騙保險金;實習司機或者學習駕駛的人員駕駛車輛發生事故的。
相關新聞
新車上牌路上被撞保險公司拒賠敗訴
本報訊(記者王秋實)王先生開著已投保的新車去上牌的路上,車被撞并產生7567元的修車費。但當他拿著保單理賠時,卻被保險公司以“車沒有上牌照”為由拒賠。昨天記者從密云法院了解到,王先生為此將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法院認為免責條款不生效,判決保險公司支付王先生保險金7567元。
法院審理認為,當王先生投保的保險單生效時,投保的別克車尚未上牌,保險公司對此并未提出異議,保險期間由此開始計算。按一般投保人的理解,保險期間發生事故保險公司理應予以理賠,而保險法中規定,對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應在訂立合同時在保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明顯提示,并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說明。而被告保險公司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
法條鏈接
新修訂的《保險法》實施,第17條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