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范圍更廣、處罰力度更大
《舊條例》中規定,汽車企業和經營者不履行召回義務,主管部門最多對其進行警告和要求重新召回,處罰金額最高也僅為30000元,而《新條例》規定,對于主管部門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生產者仍未召回的,征求意見稿規定,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未構成產品質量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進口,處以違法生產、銷售、進口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此外,《新條例》對召回車輛的范圍也更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進口、銷售的汽車產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均適用該條例。同時,征求意見稿解釋,本條例所稱的生產者,指在中國境內注冊,制造、組裝汽車產品并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以及將制造、組裝的汽車產品已經銷售到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汽車產品的進口商或者境外生產者在境內的代理商視為生產者。也就是說,該條例將在中國市場銷售的外國企業納入到監督管理范圍內,與國內企業一視同仁。這就避免了一些此前不涉及國內生產的汽車不在召回條例之列的問題。值得注意的是,對于責令召回的缺陷汽車產品,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認證機構暫停或者收回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證書,海關應當停止辦理進口報關手續。也就是說,在中國有售的某款車型若是在海外實施召回,中國海關有權利禁止該車型的繼續進口。
廣汽豐田執行副總經理馮興亞表示對《新條例》表示歡迎,但是同時他也說到,光靠質檢總局去監督是不夠的。“你想想質檢總局才多少人?要靠他們去監督每一輛車是否有問題,是不可能的。所以在中國,不是召回制度本身的問題,而是要如何正確引導企業進行召回的問題,需要靠企業、輿論、政府部門各個方面積極配合來進行。一方面,國家要對那些不主動實施召回的企業進行處罰;另一方面,媒體也不要一個勁打壓那些主動召回的企業,事實上企業主動召回有問題的產品是對消費者負責的表現,這需要鼓勵;當然,廠商也要更加提高自身產品品質,出了問題更是要主動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