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8日,從事多年庫房租賃業務的北京華融盛基物資貿易有限公司(下稱華融盛基公司)承租了北京煜良盛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煜良盛都公司)位于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狼垡三村的一處庫房,租賃期限9年。雙方最初合作十分順利,當年的10月23日,華融盛基公司又向煜良盛都公司租賃閑置庫房10000平方米,合同期限15年,也正是后期租賃的10000平方米庫房引發了一場連環官司。
華融盛基公司代理人華冰告訴記者,這處10000平方米的庫房接手時,庫房有的地方露著天,地面也沒有硬化。華融盛基公司承租后向煜良盛都公司支付半年租金676534.9元,并先后投入200多萬元進行裝修、修建,完善倉庫物流場地。因庫房需要投資進行完善,雙方約定免除一年的租金。然而,2011年4月1日,愚人節當天,華融盛基公司接到煜良盛都公司通知,稱接到地方政府部門通知,該房產為違法建筑,要求拆除,出租方要求與承租方解除合同。
200多萬投資化為烏有,華融盛基公司將煜良盛都公司告上法庭。由于華融盛基公司承租庫房后進行了轉租,先后有幾家承租戶又將華融盛基公司告上法庭,一系列連環官司將華融盛基公司代理人華冰搞得焦頭爛額。
2012年9月4日,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下達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法院曾就涉案土地的性質、用途向北京市土地局大興分局進行調查,答復意見是目前的規劃圖顯示,涉案土地屬于鐵路用地,鐵路用地只能用于鐵路建設及附屬設施的建設,不能用于建房和工業建設。
經華融盛基公司申請,法院委托北京建基業工程管理公司對華融盛基公司主張的增建、改建及裝修價值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涉案工程造價總額為1975139.26元,其中結構工程638677.62;裝飾工程1242041.32元;電氣工程67189.18元;給排水采暖工程27231.14元。評估機構進行現場勘查的次日,煜良盛都公司就將涉案房屋全部拆除。原被告均主張鑒定報告中涉及的建設及裝修項目系自己出資所建,雙方分別提供了證據。法院結合案情,綜合考察雙方提供的證據,確認華融盛基公司提交的證據證明力大于煜良盛都公司提交的證據,從而認定鑒定報告中涉及的裝修、改建項目(除承租戶周偉詳自行裝修部分)均系華融盛基公司在租賃房屋、場地后出資所建。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判令華融盛基公司與煜良盛都公司所簽租賃合同無效,煜良盛都公司賠償華融盛基公司裝修、改建損失1256597.48元。煜良盛都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3日作出終身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2年12月31日,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下達了執行通知書,法院又在2013年7月17日下達強制執行裁定書。記者查閱了煜良盛都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公司成立2001年9月13日,注冊資本1585萬元,地址為北京市大興區黃村鎮狼垡三村村委會三層辦公室。據華冰向記者反映,這家公司不僅是北京市動車組檢修基地對面小區的開發商,該公司在被拆遷庫房附近仍有庫房對外出租,每年收益近百萬,而且公司還新建了一處私人會所,然而,法院在執行時發現煜良盛都公司帳號僅有幾十元錢,這讓華冰很難理解。最終,由于帳面僅有幾十元錢,法院又認為庫房、私人會所屬于違章建筑而無法執行,官司陷入執行難。
華融盛基公司向記者提供的黃村鎮人民政府與煜良盛都公司簽訂的協議書顯示,租賃地塊面積148.13畝,其中有約40畝土地作為黃村鎮綠化維護管理及配套設施用地,由乙方使用。剩余108.13畝土地只作為綠化用地之用,乙方負責綠化及維護管理。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經營活動,乙方使用的40畝土地每年每畝5000元收取使用費,計每年2000000元。
記者在煜良盛都公司“維護管理”的地塊看到,北京市動車組檢修基地正門東側有一片土地進行了綠化,正門的西側建有一處兩層的會所,樓頂還搭起了簡易房,拆除的基地的西側五六千米的庫房正在對外出租,一處新建的庫房建到一多半不知何種原因停工,庫房的頂部還沒來的及搭建,該地塊還有部分土地處于荒蕪狀態。
綠化用地緣何“長出”了庫房和“會所”,帶著各種問題記者多次和黃村鎮方面取得聯系,截止記者發稿,黃村鎮方面也未給出合理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