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市民張先生致電信息時報稱,他近日在白云區新市某家超市花4元買了一瓶腐乳,兩天后早餐打開食用,發現腐乳內有條4厘米長的“毛毛蟲”,便向廠家索賠5000元。廠家負責人張先生說,瓶蓋已開封很難定論,最多只能賠償500元。
張先生從車內拿出一瓶腐乳給記者查看,里面清晰可見一條2厘米粗、4厘米長的黑色“毛毛蟲”,脫落的標簽與超市電腦小票條形碼完全一致。其后,張先生按腐乳上電話聯系廠家,索賠5000元。
腐乳廠家負責人說,張先生打電話到廠里索賠,開口就是10000元,后來又說5000元,廠里同意賠償500元。博浩律師事務所律師胡周雄認為,食品未對消費者造成身體和精神損害的,應予雙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