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徐先生在發現一些超市違規售賣含有藥物的食品時,向廣州市衛生局反映了這一情況。市衛生局遲遲沒有作出回復。于是,徐先生以行政不作為為由將市衛生局告上了法庭。昨日,越秀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此案。
據徐先生訴稱,今年6月,他就發現一些超市違規售賣含有藥物的湯料。當月30日,他向市衛生局舉報了此事。但等到10月,市衛生局仍未就徐先生的舉報給予任何回復。而按照《廣東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的規定,行政部門接到投訴,應該在10日之內給予當事人回復�!缎旁L條例》三十三條也規定,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從6月底到10月初,已經90多天。
徐先生認為,市民關心食品安全,也是關心自己的知情權,相關行政部門不應該回避。其實這件事很簡單,職能部門只需要告訴他受理還是不受理,不受理該找誰就可以了。但舉報后等了這么久,市衛生局也不給個回復,明顯很不尊重舉報人。廣州市衛生局代表在庭上表示,收了徐先生的材料后確實沒給予回復,但這件事不屬于衛生局管轄,已經將投訴材料轉交給了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此案還在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