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8萬元購買了一套德國進口假肢,不料,在使用過程中,卻感覺諸多不適。殘疾人張先生因此懷疑該套假肢有問題,于是找專業機構對其進行鑒定。而鑒定結果卻讓他驚詫不已:這套所謂的進口假肢竟是用廢舊零件拼湊而成的,而且,部分零件并非產自德國。憤怒之余,張先生將銷售該套假肢的有關公司告上法庭,最近,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判令銷售假肢的公司合計賠償張先生16余萬元。
進口假肢竟由廢舊零件拼成
市民張先生是一位肢殘人,3年前,他與大連某假肢公司達成協議,從該公司購買一套德國進口假肢,由該公司負責安裝,總價款為8萬元。隨后,該公司為張先生提供了一套假肢,并開具了發票,發票上寫明,該假肢是全套的德國產“髖離斷”假肢。花高價購買進口假肢本來是為了使用起來更舒適,不料,張先生卻在使用中感覺十分不適。“這么貴的假肢竟然如此不舒適,我懷疑其中有貓膩。”在這種想法支配下,張先生委托了國家康復輔具研究中心輔具費用賠償鑒定委員會對該套假肢進行鑒定。
而鑒定結果卻讓他大跌眼鏡:假腳是德國進口的,生產時間是2007年第6周;膝關節零件生產時間是1996年第20周;小腳一體管生產時間是1998年第45周……而踝關節、膝下管接頭、髖關節等竟然不是德國生產的。“也就是說,這套所謂全套德國進口假肢竟是用廢舊零部件拼湊而成的。”張先生氣憤之余,將該假肢公司起訴到西崗區法院。
消費者起訴索賠16萬余元
在庭審過程中,張先生認為,有關假肢公司的行為已經構成商業欺詐,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規,要求其雙倍賠償,即在返還他8萬元購物款同時,再賠償他8萬元,并要支付鑒定費、交通費等合計6000多元。
對于張先生的訴訟請求,作為被告的有關公司辯稱,張先生在未經該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對該套假肢進行過檢修,而且,未經法院允許,單方委托有關部門對假肢進行鑒定,所以,有關鑒定結果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公司也不應承擔責任。
認定為欺詐行為判令2倍賠償
西崗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先生作為消費者,有權知道其所購買、使用的商品的真實信息,所以,其鑒定行為合法有效。而參照《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中,有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因此,法院一審判令,撤銷原被告雙方涉案的買賣合同,有關假肢公司返還張先生購買假肢款8萬元,并賠償他損失8萬元;該公司賠償張先生鑒定費、交通費等合計約5000多元。
而對于該判決,有關假肢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訴。最近,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了其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