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責任主體是誰?
《條例》明確:汽車產品的生產者,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生產汽車產品并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從中國境外進口汽車產品到境內銷售的企業(汽車進口商),視為生產者。這里的“生產”,其涵義包括獨立制造、改裝和組裝汽車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據此,汽車產品生產者對其所制造和出售的汽車產品,應當對汽車產品質量負責,并依法承擔因汽車產品存在缺陷而引發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因此,缺陷汽車產品的生產者是該產品召回的責任主體。
根據《條例》,對于在中國境內制造、出售的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包括汽車的原裝輪胎,其召回的責任主體是(整車)生產者;對于進口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該產品召回的責任主體是進口商。對于汽車產品的非原裝輪胎,即在售后服務環節更換的汽車輪胎,其召回的責任主體是輪胎生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