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者的什么行為屬于《條例》規定的“隱瞞缺陷”?“隱瞞缺陷”將會受到什么處罰?
生產者的以下行為屬于《條例》規定的“隱瞞缺陷”:
――在汽車產品投入市場后,發現或確定汽車產品存在缺陷,但未如實或及時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報告。不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報告義務。
――在汽車產品投入市場后,發現或確定汽車產品存在缺陷,但不向社會公開信息,隱瞞本企業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情況。不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公告義務。
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生產者的上述行為將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若由此引發有相關事故,依法還將承擔其他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