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元川畜牧養殖專業合作社遭浙江蒼南縣靈溪鎮人民政府、蒼南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蒼南縣國土資源局三部門強拆,強拆時由一名副鎮長、兩名副局長帶隊。蒼南、溫州市兩級法院均認定拆除行為違法,然而,贏了官司的合作社經濟損失慘重,多次和當地政府交涉,事情未能解決。合作社目前已向蒼南、溫州兩級紀委進行投訴,要求追究多名帶隊黨員領導干部的責任,但還沒結果。
近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轉發了浙江省紀委的一條新聞:浙江蒼南直查快辦違反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新聞稱,浙江省蒼南縣紀委注重發揮好直查快辦的優勢,對內容簡單、線索清晰、易查易結、情況緊急等舉報件及時開展直查快辦,迅速回應和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違紀問題�?h紀委信訪室接到舉報電話,蒼南縣國投肉聯有限公司總經理工作日中午在辦公室聚餐喝酒,蒼南縣紀委及時對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公司原總經理、公司黨支部書記兼執行董事兩人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公司原總經理同時被降職為副總經理;公司副總經理受到誡勉談話處理。日前,蒼南縣紀委對蒼南縣國投肉聯有限公司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典型問題進行了通報,并在官方微信號“清廉蒼南”上實名曝光,形成震懾。
蒼南當地人張千居不久前也向蒼南紀委進行了實名舉報,但直到今日還沒收到回復,而被舉報對象也沒有任何解決他遭受損失的意向。
原來,張千居是溫州元川畜牧養殖專業合作社的負責人,2008年1月1日,蒼南縣鳳山生態農業畜牧養殖合作社、蒼南虎穴養殖專業合作社、溫州孝陽畜牧養殖專業合作社(溫州元川合作社前身)曾向村、鄉鎮、畜牧局、農業局遞交申請,報表標注的單位負責人為張千居。村委會意見:“情況屬實請審批”,鄉鎮意見:“同意申請上報”,畜牧科和動檢科進行了現場審核、畜牧獸醫部門意見:“根據該合作社飼養規模建議其第一期建設用地10畝,同意上報。”農業局審核意見:“同意第一期飼養建設用地10畝。”
溫州元川合作社提供的一份蒼南縣畜禽養殖業(新、擴、改建)建廠審核表顯示,溫州元川合作社自建成以來多次獲得溫州市示范合作社、健康養殖示范場、縣級百龍工程農業龍頭企業、縣級規范化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榮譽。
合作社成立初期,相關部門批準的10畝土地只有4畝建有豬舍。2013年為了擴大養殖規模,實現5000頭的生產目標,根據溫州市農綜辦和蒼南縣農綜辦領導視察時提出的擴建要求,項目申報核準后,溫州元川合作社向蒼南縣農商銀行貸款120萬元投入基建,在閑置的三畝土地上擴建三幢豬舍。擴建項目獲得財政補助款30萬元,擴建項目在2015年,經市、縣農綜辦驗收通過。時任蒼南縣政府縣長還到現場考察。
然而,新建的豬舍還未投入使用,2015年11月13日,蒼南縣靈溪鎮人民政府、蒼南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蒼南縣國土資源局聯合下發通知,稱溫州元川合作社未經批準,擅自在灣旦村村委會左側違章加建三幢養豬圈,已違反我國土地管理及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依法應當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的建筑物,要求溫州元川合作社11月16日前自行騰空并拆除建筑物。否則。相關部門將依法予以立案,作出行政處罰并執行強制拆除。
2015年11月24日,蒼南縣靈溪鎮人民政府、蒼南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蒼南縣國土資源局三家單位在一名副鎮長、兩名副局長的帶領下,組織上百人將新建的三幢豬舍拆除。
張千居告訴記者,這次強拆給自己帶來了滅頂之災,悲痛之余,他并沒有走極端之路,還是希望借助于法律手段討回公道。2016年3月9日,溫州元川合作社向蒼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5月6日,蒼南縣人民法院下達(2016)浙0327行初16號行政判決書,確認被告蒼南縣靈溪鎮人民政府、蒼南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蒼南縣國土資源局于2015年11月13日強行拆除靈溪鎮鳳池灣旦村辦公樓旁三幢豬舍的行政行為違法。5月21日,蒼南縣靈溪鎮人民政府、蒼南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蒼南縣國土資源局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6年12月26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二審法院認為蒼南縣靈溪鎮人民政府、蒼南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蒼南縣國土資源局拆除涉案建筑物,缺乏職權依據,程序違法。溫州元川合作社請求確認該強制拆除行為違法,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原判結果正確,二審法院予以維持。但原判理由不當,二審法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89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贏了官司的張千居并沒有得到補償,他也沒聽說組織強拆的三位領導受到處分沒有。走投無路的張只能寄希望于蒼南縣紀委,2月20日,張千居就蒼南縣靈溪鎮人民政府、蒼南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蒼南縣國土資源局行政亂作為問題向蒼南縣紀委進行了反映,隨后,他又向溫州市紀委也進行了反映,但至今,兩級紀委還未做出回應。記者也曾就此問題向蒼南縣委書記黃榮定、蒼南縣靈溪鎮黨委書記黃悌敏發短信反映,但都無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