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13日,四川資陽的謝先生在小周開設的淘寶店購買了24瓶“Blackmores輔酶Q10軟膠囊”,一瓶248元,經優惠共花了5400元。該產品的介紹頁面顯示,這是一款產地在澳大利亞的膳食營養補充劑,由代購在澳洲現場采購。
同年2月18日,謝先生收到貨后,發現該產品沒有中文標簽,認為這存在嚴重的食品安全隱患,讓他無從知曉產品的營養成分和其他與食品安全有關的事項,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此外,謝先生還在起訴狀中寫道,涉案食品的配料中含有輔酶Q10,而輔酶Q10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中收錄的品種,屬于藥品范疇。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
謝先生收貨后,又進行了退貨退款,并于2017年7月將賣家小周訴至成都市龍泉驛法院。
龍泉驛法院審理認為,在被告出售的“Blackmores輔酶Q10軟膠囊”外包裝上沒有標注保健品或藥品的批準文號,應認定該產品為普通食品。根據《食品安全法》第38條及92條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中載明,輔酶Q10為輔酶類藥。因此,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而被告作為銷售經營者,理應知曉該標準,并驗明產品是否符合標準。但本案中的被告沒有盡到相應的審查義務。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因此,龍泉驛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小周向原告謝先生賠償十倍價款54000元。
小周不服,認為代購商品由國外生產,本身就沒有中文標簽。
小周的代理律師劉倬表示,通過搜索發現,起訴小周的謝先生近幾年以海外代購的產品無中文標識為由提起的訴訟,亦不在少數。“我們推斷謝先生是職業打假人,他的目的不是消費,而是以此賺取十倍賠償價款牟利。這種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也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
目前,小周已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國內多起類似案例 “職業打假人”勝訴
海外代購三大爭議
1、是“委托服務”還是“買賣商品”
小周認為,在原告購買過程中,他已經告知原告目前沒有現貨,需要從國外采購回來后才能發貨。而且小周認為在自己的售貨頁面上已經明確寫明,“您在本店購買的境外產品等同于在原產地購買,我們只作為代購咨詢服務商,提供信息發布、產品咨詢、物流追蹤、售后等服務”。
“如此一來,我方當事人是在原告的委托下,受原告指示前往澳洲購買涉案產品,因此雙方之間形成的是委托關系,我方提供的是代購商品的服務,而不是商品本身,不應該由作為受托人的代購商承擔。”被告小周的代理律師劉倬表示。
龍泉驛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被告的網店購買涉案商品,履行了交付貨款義務,被告也履行了交付標的物義務,根據淘寶網頁面顯示的配送信息等內容,同時被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他和原告之間有委托代購的關系,因此法院認為是被告先行購買了涉案產品后,再進行銷售,而不是接受原告的委托去代購涉案產品,案件屬于消費性買賣合同糾紛。
2、兩大硬傷:無中文標簽 添加成分不符合我國標準
小周從事澳洲代購至今已有四五年時間,他表示在此之前,還沒有買家為這樣的理由來索要賠償。被起訴后,小周加入了一個“代購被打假的溝通群”,群里有不少代購也是因為無中文標識的問題被索賠,都疑似遭遇了“職業打假人”。
記者在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搜索到了15件針對淘寶代購店主的訴訟判決,巴西的蜂膠膠囊、荷蘭的奶粉、日本的維生素、西班牙的火腿……都攤上了官司。除了沒有中文標簽這個原因之外,有的食品添加了不符合我國食品添加標準的成分,更是“硬傷”。
記者注意到,在15起案件中,有4件都涉及到洋食品添加了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材料。法院均以涉案食品添加成分不符合我國標準為由,判決淘寶店主對買家支付十倍賠償。
3、食品、藥品類糾紛 不排斥職業打假人
在上述15起類似案例中,淘寶店主都對買家的身份提出質疑,認為他們是職業打假人。記者發現,提起訴訟的每個買家都起訴了至少兩個賣家。而且似乎他們還有自己的“偏好”。有的專打蜂膠食品,有的只告進口奶粉,有的認準了外國火腿,還有的全部針對日本食品。有的買家一人就提起三場訴訟,被賣家質疑帶領著一個職業打假團體。不過,從這15件案件的結果來看,賣家關于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的抗辯都沒有得到最終的支持,法院終審判決都支持了買家十倍賠償的要求。
2017年,最高法院曾發布司法解釋,為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將限制職業打假行為。不少法院在遇到知假買假類案件時,都只判令商家退還貨款,不再進行多倍賠償。
相關法院對此解釋稱:主要是因為這些案件都是食品、藥品類產品的糾紛。此前限制職業打假人的司法解釋中,并不包括食品、藥品類商品。相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中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在食品、藥品領域,即使是知假買假,法院也會予以受理。
有法律人士表示,十倍賠償本就是對商家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懲罰性條款,法律支持“知假買假”有助于提升食品安全意識、維護市場秩序和廣大消費者根本利益。
近年來,代購生意風生水起。很多賣家從國外采購商品,出售給國內買家。但漸漸地一些職業打假人也將“打假”的矛頭對準了這些網店。據國內十余起判決顯示,他們抓住網店在國內出售洋食品沒有中文標簽、缺乏檢疫證明、添加成分不符中國食品標準等問題提起訴訟,索要十倍賠償,屢試不爽。海外代購已經成了職業打假人的香餑餑。
本地案例:花5400元買24瓶澳洲營養品 起訴獲賠54000元
去年2月13日,四川資陽的謝先生在小周開設的淘寶店購買了24瓶“Blackmores輔酶Q10軟膠囊”,一瓶248元,經優惠共花了5400元。該產品的介紹頁面顯示,這是一款產地在澳大利亞的膳食營養補充劑,由代購在澳洲現場采購。
同年2月18日,謝先生收到貨后,發現該產品沒有中文標簽,認為這存在嚴重的食品安全隱患,讓他無從知曉產品的營養成分和其他與食品安全有關的事項,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此外,謝先生還在起訴狀中寫道,涉案食品的配料中含有輔酶Q10,而輔酶Q10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中收錄的品種,屬于藥品范疇。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
謝先生收貨后,又進行了退貨退款,并于2017年7月將賣家小周訴至成都市龍泉驛法院。
龍泉驛法院審理認為,在被告出售的“Blackmores輔酶Q10軟膠囊”外包裝上沒有標注保健品或藥品的批準文號,應認定該產品為普通食品。根據《食品安全法》第38條及92條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中載明,輔酶Q10為輔酶類藥。因此,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而被告作為銷售經營者,理應知曉該標準,并驗明產品是否符合標準。但本案中的被告沒有盡到相應的審查義務。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因此,龍泉驛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小周向原告謝先生賠償十倍價款54000元。
小周不服,認為代購商品由國外生產,本身就沒有中文標簽。
小周的代理律師劉倬表示,通過搜索發現,起訴小周的謝先生近幾年以海外代購的產品無中文標識為由提起的訴訟,亦不在少數。“我們推斷謝先生是職業打假人,他的目的不是消費,而是以此賺取十倍賠償價款牟利。這種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也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
目前,小周已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