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購食品場景中,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達標的食品進行售后維權時,往往涉及網店、電商平臺、食品廠家以及快遞運輸方,常遭遇商家將食品問題推諉給廠家,或快遞公司和商家就變質食品互相扯皮,多方“踢皮球”,網購食品的消費者遭遇維權“死循環”,多數消費者最后只能選擇不了了之。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對食品安全民事責任主體認定、賠償責任承擔以及訴訟程序等方面作出規定,明確了電商平臺所需承擔的相關責任。
根據《解釋》給出的數據,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一審新收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共計4.9萬件,其中,約三成糾紛涉及電商平臺責任承擔,而食品類糾紛在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案件中占比接近半數,為45.65%。
針對網購食品場景中生產者、經營者與承運人各方的責任主體認定,最高法給出了權威而詳盡的解釋。《解釋》第1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被訴的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賠償責任應由生產經營者中的另一方承擔為由主張免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解釋》第4條規定,公共交通運輸的承運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旅客有權主張承運人承擔作為食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的賠償責任。針對電商平臺,《解釋》明確了自營業務和非自營業務情況下所需要承擔的責任。
這就意味著,在這一消費維權困境中,生產者、經營者、電商平臺和承運人無法“推諉扯皮”,沒有哪一方可以全身而退。
網購食品的典型難題中,消費者買到三無“黑作坊”食品,可以主張按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賠償,最高可賠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以進口國的保質期與我國情況不同售賣過期產品的,消費者可以直接主張賠償。
網店商家的推諉話術中,《解釋》還對“明知”作了詳細解釋:虛假標注、更改視頻生產日期等明顯違法的做法;沒法提供食品合法進貨來源、不合理低價但無合理理由、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都可以主張賠償,而且不能說“東西過期但吃了人沒事”就不賠。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解釋》在明確網購食品各場景下保障消費者的權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盡到審核、安全保障等義務,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消費者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學會用法律武器理性維權,從而共同創造網購食品的“綠色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