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5日交了1000元訂金(口頭約定這1000元可退還),用于在該店購買蒙迪歐致勝2.3L時尚款新車。當時未定車輛顏色同時需準備錢款,約定在買方確定車輛顏色后在4月初提車。 3月11日告知銷售車色并約定4月初提車。 3月19日銷售電話告知我所訂車已到。遂于當日看所到車輛,發現1.發動機艙蓋里面斑斑點點很臟(不正常);2.駕駛座的保護包裝已經坐破;3.車內門側有污漬;4.四個輪胎沒有胎毛。因此不敢提該車。(如果只是車體外部臟我沒什么意見) 3月20日銷售電話說昨日所驗車輛正好有一個客戶想要提走(我同意),而正好有一輛其他客戶所訂的同款同色(太巧)的車在廠家發往4S店的路上,讓我提那輛車。 結合所驗車輛情況和‘巧合’,不放心再在該店提車,要求該店退還訂金。 銷售拒絕退還,改條件說如果是買現車可以退訂金,買從廠家訂的車不可退(實際我交訂金的當天就明確不是買現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