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購買長安鈴木1.5T運動版轎車,于2012年3月發生交通事故,經司法鑒定,為汽車制動性能不合格導致車主承擔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時,車輛僅行駛了2000公里左右,出現這樣的質量問題,導致車主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擔了相當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事故發生后,車主與重慶長安鈴木汽車有限公司及當地汽車銷售商進行了多次溝通,但對方仍不予理睬,并以車輛擁有出廠合格證為由,否認司法鑒定結論,不愿承擔相關責任。作為弱勢群體的我方,投訴無門,期待相關部門的介入,要求廠商承擔責任,并對此次交通事故引起的不良后果買單,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我方進行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