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5日,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山東農業大學支行,泰康人壽保險公司保險業務人員以利率高為欺騙方式誘騙本人父親投保泰康人壽保險公司承保的“泰康千里馬兩全保險(分紅型)B款”銀行保險, 一、在承保過程中該公司業務員只提及“利率高,是存入銀行的”,并未提及這是投保行為,導致父親對該投保行為產生重大誤解。 二、在承保過程中該公司業務員并未提及該“保險”未到期提前支取只能支取現金價值,連本金都無法取回。導致父親對該應為理財產品的風險認識不清。 二、該保險為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為本人父親,被投保人為本人,且該保險是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本人對該保險并不知情,并且從未簽字確認過,該保險明顯是保險業務員讓父親代簽,業務員對該事實已經承認。 綜上所述,該公司業務員為完成業務避重就輕,隱瞞保險行為的事實真相,誘騙父親代簽被保險人,致使投保人產生重大誤解,對風險認識不足,給投保人造成經濟損失,遂要求該公司退還各種款項共計23,397.48元(截至2012年7月31日金額)。 在與經辦此保單業務員聯系過程中,態度極其惡劣,工作極其不配合。
投訴主題:泰康人壽泰安支公司銷售誤導
投訴日期:2012-07-27 投訴地區:山東省 投訴人:孫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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