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杭州區順豐公司一名員工,12年順豐集團工會攜手太平人壽保險公司推出了一份的員工家屬保險。 保費是358元/年,說到這次保險當時宣傳折頁有明確寫明兩年內因既往病史身故可理賠5萬元,當時也是為了一份安心,于是沒多想就買了,今天4月11日爸爸不幸離開人世,于是提出理賠, 按要求提供相關理賠資料,及時按要求將資料整理寄至順豐公司,沒想到時隔一個半月之久,卻接到順豐公司拒付的郵件,拒付內容是:因在本合同的簽發日之前已確診為重大疾病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那么當時為何宣傳的時候說明內兩年內有既往病史導致身故的,父母的身故保障金為五萬,對于此情況已咨詢過順豐同事說需自己找保險公司,于是自己再多次聯系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稱:2年內的病史是指普通病史,不包含重疾病, 那么我說“既往病史”此四個字能看出里面不包含重大疾病么??而順豐稱集團工會為此和人保高層進行了多次協調溝通無果并放棄了由集團或工會起訴的想法,原因為:1、以集團或工會名義起訴影響太大;2、標的金額不高;3、更重要的是,因保單為統一一份,即使勝訴,主體也存在問題每位被保險人的權益并不能得到完整的維護。“影響太大”“金額不高”,我想不說大家都明白了吧?當時填寫保單我也有如實按紙張上要求勾選原已有既往病史,當初投保為何沒有人問我相關事宜,直接接受我的保單并直接在工資卡上扣款呢?我認為這是順豐及保險公司之間的問題,而且這個問題直接影響到個人權益問題.
因為這是一份團體險,現在順豐公司也明確表示無法受理此事了,只能提供相關資料什么的,找保險公司也建議我自行法律途徑維權,現在保險公司和順豐一起提供的宣傳有明顯的漏洞,一旦出了問題有空子就就往里鉆,實在是讓人寒心!我要求給予合理的解釋并按實際賠償!希望有關部門的理解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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