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從安泰首府購買商品房一套,總金額肆拾肆萬肆仟三佰捌拾肆元整(44.4384萬元整),已付清全款。開發商為萊蕪泰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商在交付房屋過程中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 1、開發商最初承諾,房屋價格90平方米以內的按照成本價(多層的成本價為1980元/平方米,高層的成本價在多層的成本價基礎上加200—600元/平方米),超出90平方米部分按照市場價收取。我購買的小高層,交款時的實際價格9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2680元/平方米,超出了承諾的最高價。 2、按照雙方簽署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第九條至規定,房屋的交付日期為2011年8月31日,至今未交付使用,開發商在施工工期內也未出現合同第九條所列出的特殊原因。 3、2011年11月22日,泰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下發交房通知中列出交納款項中以下幾項不應再收取,但是如果不交的話,開發商不給房屋鑰匙。包括: (1)強制安裝同一品牌的太陽能。當時同意安裝太陽能的業主都簽署了團購太陽能意向書,我并沒有簽署,開發商也強行予以安裝,并按4450元的價格收取。 (2)收取煤氣暖氣配套費5000元。 (3)強制收取裝修押金2000元、裝修人員出入證押金10元/本和垃圾清運費3元/平米。 我主張如下: 1、 開發商盡快公布房屋實際成本價,按照實際成本價收取房屋90平方米以內的房款。 2、 按照雙方簽署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第十條第二項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之規定,逾期交房日期從2011年9月1日起至實際交房日止,由開發商按照每日0.3‰支付違約金。 3、 兩氣配套費、太陽能價格應在房子成本價之內,不能再另行收取。 4、 不得強制收取裝修押金、出入證押金。 5、 垃圾清運自己來完成,無需物業公司來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