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購買戴爾筆記本電腦。2013年12月,電腦硬盤損壞,電話戴爾公司,戴爾說該商品已經出保修。保修期是2年,到2013年8月截止。當時因為當時發票不在身邊,也不記得保修時間,只能信任戴爾公司說的。自己從市場維修,花費600余元。2014年3月,找到了當時的發票,發現發票上保修期明確是3年時間。 然后找戴爾公司賠償,只答復可以選戴爾網站600元的商品,不能退錢。戴爾網站,我維修的同型號電腦硬盤就需要1150元。因為我要求賠償同網站商品同價值物品,戴爾不同意。而且,戴爾說只能回復保修到2014年12月。而我從13年8月出保修到14年3月間,根本無法享受到應該享受的保修權利,因此要求從即日起恢復保修一年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