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已有投訴,投訴號138616;現掌握新證據,繼續投訴。 前期投訴1號店在本站答復:1、已電話致歉;2、尋找合適方法解決問題。本人聲明:1、無需致歉,且未有致歉行為;2、未見有解決問題意向,也未再聯系本人。 本人訴求退貨理由如下: 1、7天無理由退貨。1號店前期分別以拆封、過7天期限、已激活等理由拒絕。“過7天期限”一事明顯與事實不符(見圖片證據);“7天不拆封”理由最后一次未提及;目前拒絕理由是“已激活”,我咨詢相關法律專家,亦不構成理由,請商家出示所依法規或條規以支持其所述主張。 2、7天有質量問題退貨。圖片有商家委托蘋果售后檢測報告,結論為“恢復系統后未檢測到故障”,意即檢測到故障后恢復系統軟件,以消除故障,軟件問題也是質量問題,質量檢測并非維修。 題外提供商家誠信行為以供參考:1、前期交涉中,商家總是要我找當地售后解決,為此虛開另外一張發票以欺詐蘋果售后手機在購機7日內(非本人要求,本人只是說跟對方交涉費時導致過期找當地售后無用),此行為請315酌情處置;2、作為商家,拒絕退換貨理由應依法進行,不應今天這個理由,明天那個理由,后天又是一個理由,反正就是不兌現銷售時的承諾。3、上次在315投訴后,商家叫我對手機拍照以觀外形是否磨損,結果沒有磨損為何仍不給退?既然外形問題不是退貨與否之關鍵,為何3個電話催我拍照?如果外形有磨損,其拒絕理由是否不再是“已激活”。作為商家,應誠實守信,而非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