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3月26日,沈陽普華恒友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司”)與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網絡支付業務服務協議》、《產品協議》、《互聯網金融資金信息管理系統服務協議》、《補充協議》,協議期限自2018年3月29日至2019年3約9日。接入費共8萬元,于2018年3月30日轉入對方提供賬戶。對方聯系人段健在電話及發來的補充協議中明確表示:對方應協助我司與存管銀行簽訂存管協議及系統對接,若未能完成,對方需將我司交納的接入費80000元退還至我司指定賬戶。
2、2018年5月10日,對方推薦的青島銀行明確我司不符合其存管條件(要求線上年交易額為1億元)。
3、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6月5日,我司與對方溝通,確定此次推薦存管未能對接成功,對方表示其之前承諾接入費8萬元不能全額退款,以服務年費的形式,扣除兩個月的服務費用,退款6.6萬元,我司表示理解并積極配合。
4、自2018年6月5日起,我司多次微信電話等形式溝通,詢問退款及發票進程,對方遲遲不予明確答復
5、我的投訴訴求是:1、要求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2018年7月18日前退還前期支付費用8萬元,并承擔相應的實際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