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湖南山河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精心設計的違法格式合同為陷阱銷售質量問題嚴重的鉆機(本人購買的新鉆機甚至安裝的舊鉆桿) 造成小康家庭傾家蕩產 近年來,湖南山河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0731-83572653,83572688, 曹總1527336****,朱建新董事1301731****,蔡軍1350747****;法定代表人何清華1387311****, 中國民主同盟盟員, 全國政協委員)以精心設計的部分內容違法的格式合同為陷阱,以按揭貸款方式銷售質量問題嚴重的鉆機,隨后消極履行代辦按揭手續義務和售后維修義務,導致其銷售的機械根本無法正常使用,再根據格式條款要求買受人立即支付全部剩余貨款,造成買受人違約假象,最后根據“買受人付款逾期60天及以上,出賣人可以收回鉆機,每日按鉆機貨款總額的三百六十分之一收取使用費”的合同約定通過GPS鎖機、拖回甚至搶回鉆機并收取巨額使用費,造成不少人傾家蕩產,受害者經常集體上訪、鬧事,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當代商報》、110法律咨詢網、《第一財經日報》、網易、湖南紅網等新聞媒體對此作了大量報道。為逃避法律責任,山河公司往往惡人先告狀在地方保護嚴重的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訴,要求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從買受人所交貨款中收取每日三百六十分之一的巨額使用費)。現將有關情況舉報投訴如下: 一、山河公司以精心設計的部分內容嚴重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的格式合同為陷阱銷售質量問題嚴重的產品。 2010年12月12日,本人與山河公司(委托代理人駱銳)簽訂《產品買賣合同》(編號NO SWZ110006),約定本人以按揭付款方式購買SWDM-28型旋挖鉆機一臺,總價款475萬元。《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產品買賣合同》系山河公司精心設計的格式合同,部分條款因違反了《合同法》免除出賣人責任、加重了買受人責任而無效。 1.《產品買賣合同》第七條規定:“產品按出賣人的發貨清單驗收,試機成功,即驗收合格,雙方或其書面委托的代理人在調試驗收報告上簽字或蓋章,如有異議,須當即以書面形式提出。若出賣人交貨后7天內,買受人不在調試交驗報告上簽字或蓋章,且未書面提出異議的,視為驗收合格。” ⑴該條款規定“試機成功,即驗收合格”,因免除出賣人責任、加重買受人責任而無效。根據該規定,只要試機成功(一般只持續數分鐘),即使一小時后出現重大質量問題,也視為鉆機質量合格,今后山河公司僅承擔保修責任。 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具體認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合理期間”時,應當綜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性質、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標的物的種類、數量、性質、安裝和使用情況、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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