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羅鐵機械簽訂與2018年1月24日的《銷售合同》,購置DX-2000型紙分切復卷機一臺,預付60000元定金,總價為18萬元。交貨期為2018年4月2日前,實際交貨期為2018年5月29日,存在嚴重違約,實際到貨的“DX-2000型紙分切復卷機”不符合《銷售后同》的約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并經我多次催促針對設備進行整改后,仍然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無法正常使用。我多次向羅鐵機械負責人郭海賦協商如何處置該設備,均不予實質反饋,我主張合法權利,對方態度惡劣,傲慢,給我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無奈何方訴諸上級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