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于2018年8月25日與吉米搬家公司達成搬家協議,要求其9月1日9點上門搬家,服務費用742,并與25日支付100元定金
2、投訴理由:
一,原定9點的時間,沒有履行,給出的理由是缺人手,后經過溝通,商定下午1點。
1點到了,確無人聯系我方,后經我方主動聯系,多次溝通,2點鐘告知缺人手無法安排,要么雙倍賠償定金,換其他搬家公司,要么等待。因我搬家要準備很多計劃,上午的延遲已經推掉很多計劃,無奈之下只能高價找人找車處理。
二、對方處理問題的態(tài)度,不積極,多數催促才主動聯系;最終答應賠付300定金,我在這件事情上花費的財力、精力已經遠遠超出這個金額。
三、連續(xù)違約,沒有誠信。
3、訴求內容: 消費金額的5倍,共計3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