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11月2日,本人與武漢樂刻匯健身服務有限公司簽署樂刻匯健身私教協議,協議甲乙雙方各一份,指定一對一訓練教練為鄒雄志。協議中明確規定:一對一私教教練在約定鍛煉時間給簽約學員提供私教服務。課程名稱為抗阻力訓練,課時次數24節,有效期一年(協議到期日為2019年11月30日),繳納全款6000元,對方開具了收據。 2.2019年1月,因武漢樂刻匯健身服務有限公司拖欠教練工資,本人協議中的鄒雄志教練因此辭職,樂刻匯無法繼續為本人提供原協議中所承諾的鄒雄志教練一對一健身服務,目前,還有15節健身課程無法兌現,損失金額達人民幣3750元。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屬合同協議有效期內的違約行為。本人與該企業法人嘗試溝通,要求退還剩余課時費,遭到拖延敷衍和拒絕,因此請求相關責任部門采取強制措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3.本人訴求是請武漢樂刻匯健身服務有限公司解除樂刻匯健身私教協議,退還剩余15節私教課程經費3750,并做出違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