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商執法人員在南京車渠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執法現場
2011年8月,一個偶然的機會,南京消費者郭紹富接觸到一款名叫“華佗煙康”的戒煙產品。因為本身也是煙民,所以郭紹富認為戒煙產品有利于人體健康,應有不錯的銷路。于是,郭紹富與自稱華佗煙康中國區總代理南京車渠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車渠”)簽訂了代理合同。
在合同中約定,郭紹富為河北廊坊市的區域代理。在郭紹富支付了11.8萬元貨款后,南京車渠給郭發來了等價格華佗煙康產品。
隨著了解的深入,郭紹富發現華佗煙康是使用于鼻腔和口腔的瓶裝噴射類產品,生產廠家為(新疆)阜康市天山狼毒生物科技制品廠。但當郭紹富向藥店等地推銷華佗煙康時,被告知該企業已經在產品標明的生產日期之前注銷。
為此,郭紹富委托律師向新疆阜康市方面進行了查詢,結果發現阜康市天山狼毒生物科技制品廠果然已經注銷。
郭紹富隨即向南京車渠進行求證,卻得到南京車渠陳鴻經理這樣的回復:“生產廠家確實注銷了,你放心賣,要不我再給你找家安徽的廠家掛著!”
“沒有生產廠家,沒有相應的檢測報告和產品標準,這明顯是三無產品,這樣的產品我不能銷售。”郭紹富在咨詢律師后得知,銷售這樣的產品屬于非法經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得出這樣的結論后,郭紹富決定與南京車渠聯系,要求退貨,“這產品直接噴在口腔和鼻腔里,如果質量沒有保證,給人身健康造成危害,那就更麻煩了!我絕不會銷售這樣的產品,危害他人的健康。”
當郭紹富向南京車渠提出退貨要求后,卻遭到對方的斷然拒絕。
無奈之下,郭紹富向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玄武分局進行了投訴,請求玄武工商分局查處華佗煙康產品,并對其有無毒害性進行鑒定,杜絕該產品流向市場。同時,郭紹富請求工商部門進行調解,達成其退貨要求。
2011年10月25日,玄武工商分局趙異等執法人員對南京車渠公司進行了檢查。在檢查現場,工商人員查封了部分華佗煙康產品。同年11月14日,玄武工商分局對查處情況書面告知了郭紹富:對南京車渠在產品銷售過程中涉嫌虛假宣傳等違法行為正式立案調查,現案件正在查處過程中;對于退貨要求,不屬于工商部門管轄,建議通過訴訟等途徑解決;關于華佗煙康產品是否屬于三無產品正在調查。
然而時至今日,南京工商方面仍沒有將調查結果告知郭紹富,郭紹富的維權之旅陷入了僵局。
記者在接到郭紹富的投訴后調查發現,包括華佗煙康在內的國內戒煙產品處境非常尷尬。既不是保健品,又不是藥品,當然更不是化妝品。由于目前戒煙產品沒有相應國家標準,使得郭紹富的維權艱難曲折。
北京金朔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張學明則明確提出,戒煙類產品應屬于藥品。
他告訴記者,國家對藥品的定義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并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材、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原料藥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放射性藥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診斷藥品等。
根據華佗煙康產品介紹及成分可以看出,該產品屬于用于給吸煙中毒的人,排毒、解毒的藥品,通過解毒、排毒,達到戒煙的目的。而南京車渠方面銷售沒有生產廠家的戒煙產品,當然屬于違犯刑法的行為,可以用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義。
據悉,近期郭紹富將向國家有關部門投訴南京車渠銷售三無產品或假藥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