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主題:嘀嘀打車欺騙消費者 | |
投訴目標:嘀嘀打車 | 投 訴 人:劉女士 |
投訴時間:2014-05-09 | 投訴地區:北京市 |
2014年5月2日上午在北京市昌平區用滴滴打車軟件叫了一輛出租車,從金隅萬科廣場到長到國美電器,用嘀嘀打車原件成功付款8元。大約兩三個小時后,在國美附近用微信登錄嘀嘀打車叫了一輛出租車(到昌平國泰),上車后發現和上午打車為同一個車、同一個司機,這時司機給滴滴客服打電話,闡述兩次打車事實經過,客服給出的解釋為同一個手機號碼當天只能被一輛出租車接單一次,否則視為刷單凍結司機賬號,客服也與本人溝通,讓我付現金否則只能凍結司機賬號。但是我滴滴賬號中有5元現金劵,到5月3日便到期,滴滴承諾微信支付也可減三元,如果我現金支付,賬戶里余額到期作廢不能用了,同時也不能享受減3元優惠。和客服、司機協商無果,只能支付現金,但司機上車未打表,因此支付8元車費沒有發票。當天便給40000001999客服反映情況并投訴(客服6092),客服無法解決,承諾向上級反映,2至5個工作日回復,后無果。5月6日,再次給滴滴客服打電話投訴,同樣是無法解決,向上級反映。后無果。滴滴打車當日不能乘坐同一出租車兩次的要求未事先告知消費者,造成消費者不能享受減3元的待遇并致使賬戶余額過期,損失5元;存在向消費者隱瞞致使消費者損失的行為。 向滴滴客服多次反映無果,客服有名無實。滴滴打車軟件公司對消費者的訴求視而不見,讓人憤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