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11期間,偷偷把運費調整為100元,之前加購物車的59元的商品,結算時變成159元。 雙11大部分人都是全選購物車付款,店家用這個方式騙取錢財并拒不承認。 付款后當天要求退款處理,不予答復推遲到第二天,第二天說已經發貨必須支付100元運費,拒絕出示快遞費用單、拒絕全額退款。 事后用另一個淘寶賬號詢問該店客服,客服說運費100的東西是不發貨的(詳情見圖片)。既然不發貨,為什么要我支付100元的快遞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因為店家行為已經涉及欺詐并屢次拒絕承擔責任,我申請三倍賠償也就是477元。貨物快遞我已聯系快遞公司,早已原路退回店家,店家到目前為止沒有任何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