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主題:逍遙行商旅網出售的機票無法使用
投訴日期:2012-12-16 投訴地區:黑龍江 投訴人:權先生
我在8月份訂購了兩張由哈爾濱到三亞的機票,日期是11月3日。乘機人是金煥璣和任敬淑,第一航程是哈爾濱到上海浦東,航班是MU5620. 第二航程是浦東到三亞,航班為Mu5353. 第一航程的訂票過程中我把金煥璣的“煥”字誤輸入了“換”,身份證號碼輸入正確,而后查驗時沒有發現此問題,等到11月3日早上到機場辦理乘機手續時已經通過,但是安檢時說機票名字和本人不符,不讓登飛機,此時距登記時間有一個小時,機場讓我聯系售票單位。
我撥打上述聯系電話,他們說是我輸入錯誤導致的,他們不符責任,由于同行的任敬淑已經在里頭,到上海還有下一程航班不能耽誤,萬般無奈全價買了一張(1760元),加上我原來的機票不給退,據說只能退還550元的20%。 我覺得非常氣氛,網上查詢一下發現和我同命運的人不少,都是認倒霉罷了。
我認為;1、推行身份證實名購機票已經10多年了,網上身份證驗證早已在銀行、保險系統中廣泛使用,為什么民航購票系統沒有身份證驗真過程?機票涉及到幾百萬上千萬出行者。這是網購公司和民航當局設下圈套讓百姓上當,因為我們上當,民航得利(重復購票,原票作廢,打折變全價)。
希望有關部門督促網購公司在網上購票環節加進身份證驗真功能。加一道保險墻。
法律依據之一 身份證法 第三條規定 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
我認為 機場在驗真過程中,不能僅依據機票名稱中的“換”字和“煥”字之差不讓登機,因為這二字之差對飛機安全無人和威脅,是過度執法
法律依據之二 消費者保護法 第十八條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每年都有不少人因為名字有誤耽誤登機,這些問題必然會反饋到售票機構,但是他們未采取人和措施防范,也沒有提醒購票人員注意
法律依據之三 民航局發[1989]280號 實施居民身份證查驗制度后民航辦理乘機和貨運手續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旅客在購票時,應將身份證號碼填寫在《旅客購票定座單》的證件號碼欄或備注欄中,民航售票部門出售機票時要核查乘機人的證件和購票介紹信,并檢查《旅客購票定座單》中填寫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與乘機人的證件是否相符。
逍遙行商旅網沒有針對身份證號查驗其對應的名稱就出票,違反了上述規定,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逍遙行商旅網出售給我的機票是屬于無法使用的偽劣商品,致使消費者損失了全價票款1760元,
要求逍遙行商旅網賠償損失1760元,加倍返還原票款550元*2=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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