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2月12日在阿里旗下飛豬APP(云南錦愛旅游集團有限公司)預定12月19日昆明直飛芽莊5晚6天自由行行程,訂單號:293227904459755024,預訂用戶名:小狐愛可貍。 一行4人于12月19日晚22:00點到達越南金蘭機場,通關時被海關告知不能攜帶具備有拍照功能的飛行器入境,且違反了當地法律條款,直接扣留了本人攜帶的大疆無人機,罰款1000元人民幣,待行程結束出關時才可取回。 本人在出發時認真閱讀了飛豬出售的該項旅游服務線路說明及書面的出團通知書,均未發現在上述說明中明確標注不能攜帶無人機入境條款。過程中我全程錄音并與旅行社(云南錦愛旅游集團有限公司)領隊進行交涉,領隊出團前口頭提示無人機入境可能會禁飛,但沒明確告之不能帶無人機入境。在與當地海關溝通過程中,該公司領隊未盡職責在消費者在財產受到損失時,提供有效的保護。 目前行程結束,本人已繳納罰款領回無人機,本人認為整個旅游服務過程中有以下幾點存在問題: 1. 飛豬APP作為旅游產品銷售平臺,對旗下入住旅行社公司主體未形成有效監管及評估,旅游產品銷售說明存在重大缺陷。一是旅游產品條款介紹不夠準確,明細,沒有在不同的旅行線路說明中明確表述當地法律條款可能涉及到的權利義務(旅游法62條第五款)。二是整個銷售過程旅行社未與消費者簽訂有效的旅行服務合同(旅游法第五章58條)。三是作為在飛豬上進行銷售旅游服務線路的公司,飛豬平臺并沒有盡到有效評估其售前、售中、售后服務能力,在消費者財產受到損失時,其平臺銷售旅游產品公司并不具備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損失的能力。(旅游法第四章50條)。 2. 云南錦愛旅游集團有限公司在銷售旗下旅游產品時,一是出團通知過于格式化,并沒有完全告知當地法律條款可能會大概率在旅游過程中出現違法行為。二是事后本人從互聯網上搜索得知前往越南芽莊攜帶無人機入境被沒收、罰款、拘留的案例層出不窮。旅行社作為專業從事該行業的從業公司,沒有預判或提前搜集相關事例調整其產品權利義務可能會存在的虛假廣告嫌疑,完全對已出臺的旅游法、廣告法及即將出臺的電商法進行認真研究,規避風險。三是過程中其領隊未表現出應具備的專業素養,全程推脫責任,對已經發生的消費者財產損失沒有財務有效的措施進行挽回。沒有盡到其應盡的義務。 3. 本人要求:本次訂單全額退款,本人所承擔的罰款經濟損失全額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