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市市場監管局2022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通報
2022-12-16 中國質量萬里行 點擊:次
文/王迎春 錢巧云
今年以來,湖南省永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場監管風險和壓力最大”的“10+1”十一類重點鐵拳行動整治,結合掃黑除惡常態化工作和食品安全“守底線、查隱患、保安全”專項行動,查辦一批大要案件,消除一批風險隱患。現發布第二批全市2022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一、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中農批(永州)冷鏈物流有限公司違規收取轉供電終端用戶電費案
經查,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當事人向239家轉供電終端用戶收取的電費標準為1.1元/千瓦時,超過了國家最高限價的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起,一般工商業轉供電價格最高限價0.8503元/千瓦時;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按原到戶電價水平的95%結算,即一般工商業轉供電價格最高限價0.8078元/千瓦時;自2021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業轉供電價格最高限價0.8503元/千瓦時。)該時間段內,當事人最高應收電費總金額814514.5718元,實收電費總金額1082638.7元,多收電費總金額268124.1282元,違法所得總金額268124.1282元。
截至2022年3月29日,當事人對72家轉供電終端用戶進行了退費,累計退費167517.9155元,未退還價款100606.2127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四項“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四)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的規定,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作出沒收未退還價款100606.20元并處罰款15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零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零陵區佰盈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其網店對金(銀)箔金(銀)粉類物質商品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案
經查,2022年2月17日,零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網監線索在永州市零陵區南津北路161號3樓301,對永州市零陵區佰盈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臺內開設的“藍天吉祥購”網店現場檢查,發現該網店內有標注為“24K純金箔美容金箔口紅食品裝飾可食用金箔銀箔西點裝飾金箔紙”的商品在售,電腦蓄存其單品庫存、銷售數據為:2021年9月開始上架,庫存為8878973,累計銷售量10774單,已拼數量1萬件。鑒于當事人在調查期間積極配合,如實陳述違法情形,提供證據,加之虛構交易雖有1萬筆左右,但實際真實銷量為零,未造成社會影響也未造成危害后果,當事人于2022年3月29日提交了《整改報告》,于2022年4月15日提交了《懇請減輕處罰申請書》請求減輕處罰,并已將店鋪內含有“食用純金箔”的商品下架。零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對其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人民幣伍萬元(¥5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新田縣自來水公司自立項目收費案
2021年9月20日由藍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與新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共4人組成檢查組按照“永州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全市涉企收費交叉檢查專項行動”的要求,依法對新田縣自來水公司收費情況進行檢查。2020年1-12月期間,當事人共為1331戶DN20水表口徑的新增自來水用戶開展給水管道安裝工程并收取相應費用。其中390戶新增用戶簽訂了優惠“合同”或“協議”,按照合同價或協議價進行收費,未收取“其他項目費”;其余941戶新增用戶,當事人在無法提供有效收費依據的前提下,以“建筑服務*管道安裝工程款”(發票名目)的名義,除收取“人工費”等6項費用外,還以1000元/戶的收費標準對其收取了“其他項目費”共計933625元(應收941000元,實收933625元)。
2022年2月28日,新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責令退款通知書》(新市監責退字〔2022〕21-119號),要求當事人在收到該通知書10日內退還多收“其他項目費”共計933625元,當事人未能在限期內進行退款,并表示愿意接受依法處置。其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五)項的規定,新田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五)項“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五)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標準收費的;……”的規定。新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沒收其違法所得人民幣玖拾叁萬叁仟陸佰貳拾伍元(¥933625元)整并處罰款人民幣拾萬元(¥100000元)整,兩項共計罰沒人民幣壹佰零叁萬叁仟陸佰貳拾伍元(¥1033625元)整的行政處罰。
四、東安縣山口鋪服務三農農資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復合肥及擅自變賣在扣押期內的產品案
2022年3月16日,東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東安縣山口鋪服務三農農資店銷售的“秋歌豐”牌復合肥進行了抽樣送檢,2021年4月15日經永州市產商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驗判定:經檢驗,該批次所送樣品的總養分(N+P205+K20)、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鉀項目不符合-GB/T15063-2020《復合肥料》-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報告(N0:YZCJ-2022030030)于2022年4月21日送達給當事人,對未銷售的同批次“秋歌豐”復合肥進行現場扣押,下達了東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東市監強措字〔2022〕4-006號),及財物清單(20224-006),數量為157袋,每袋50KG,共計7.85噸,同時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的“秋歌豐”牌復合肥,對已經銷售出去的不合格“秋歌豐”牌復合肥進行召回并做好登記臺賬。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未提出書面復檢申請。
2022年5月11日東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時發現,當事人未經同意擅自對在扣押期內的157袋“秋歌豐” 牌復合肥進行變賣,已售出141袋,銷售價為175元每袋,合計貨值金額24675元、獲利1325.4元。其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定,構成了銷售產品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未經同意擅自變賣在扣押期內的“秋歌豐”牌復合肥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三條 “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處被隱匿、轉移、變賣、損毀物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規定,構成了擅自變賣被扣押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第六十三條 “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封、扣押的物品的,處被隱匿、轉移、變賣、損毀物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本局調查時,經營的不合格產品已銷售、無法追回,并擅自變賣被扣押的產品,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項“裁量基準: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東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沒收其違法所得共計2105.6元并處罰款人民幣8400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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