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擬設立“云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年授獎總數不超過5個。日前,省實施質量興省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質監局組織有關專家,完成了《云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管理辦法》(代擬稿)的起草工作,即日起向社會公示一周。
為滇最高質量獎項
云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管理獎(以下簡稱“省政府質量獎”)是省政府授予在質量發展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企業或組織的最高質量獎項。主要表彰我省在提高產品、工程、服務和環境質量,促進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及自主創新、社會責任等方面位居省內或國內同行業前列,有廣泛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的優秀企業或組織。
省政府質量獎為年度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年授獎總數不超過5個,6年后獲獎企業可重新申報。
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以企業或組織自愿申報、專家評議、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為程序。在企業或組織自愿申報的基礎上,嚴格按照程序和標準評審,評審不向申報企業或組織收取任何費用。將聘請政府機關、高等院校、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等有關方面的質量專家、學者為評審員。
省政府給予獲得年度“省政府質量獎”稱號的企業或組織一次性獎勵,同時頒發證書和獎杯。獲獎企業或組織再次申報并獲獎的,授予證書和稱號,不再給予獎勵,不占當年授獎名額。獎金主要用于獲獎企業或組織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等投入,不得挪作他用。
3年未虧損無質量不合格記錄
企業或組織申報省政府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依法在云南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連續正常生產經營5年以上;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并運行有效,質量管理成績顯著;從事生產、服務經營活動的,其規模、實現利稅、總資產貢獻率居同行業前列,最近3年未發生虧損;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產品、服務、自主創新能力等處于行業領先地位;在近3年國家級或省級質量監督抽查中沒有不合格記錄。名牌產品生產企業、馳名商標和優秀服務品牌企業可優先推薦。
同時,也鼓勵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創新能力強,質量管理水平先進,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成長性較強的中小型企業或組織申報省政府質量獎。
七種情況不得申報
按《辦法》公示的意見,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省政府質量獎:不符合產業、環保、質量政策;國家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近三年有重大質量、安全生產、公共衛生、環境責任事故(按行業規定)及服務質量、勞動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訴;近三年內國家、省監督抽查產品不合格,或存在嚴重服務質量問題;近三年內參加各級質量獎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近三年內在繳納和代扣代繳稅收、社會保險費中發生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近三年內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不良記錄。(許孟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