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省局移交的檢驗報告,山東泰安質監局對轄區內某香腸加工廠進行了監督檢查。該廠2012年5月份生產銷售的香腸經省監督檢驗研究院抽樣檢驗,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檢驗依據:GB2726-2006《熟肉制品衛生標準》,不合格項目:菌落總數(技術要求為菌落總數<30000,實際檢驗結果為45000。該項目應符合標準4.4條的要求,4.4條屬GB2726-2006的強制性條款。)經調查,未發現該廠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原材料,且該廠履行了進貨驗收和產品出廠檢驗的義務,需要說明的是,肉類灌腸制品的出廠檢驗項目并不包括菌落總數,所以該產品出廠前并未檢驗該項目。據該廠負責人介紹,接到檢驗報告后,該廠徹查了不合格原因,認定該批次產品不合格是由于工人在生產食品時沒有將手洗凈造成的。
該案案情比較簡單,也比較常見,但應當依據哪條法律規范進行處罰才能合法又合理,是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食品安全問題是國家高度重視的關乎國計民生的核心問題,從這一大背景出發來判斷案情,就造成執法人員更多的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按照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將該案定性為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的國家標準產品的行為,理由是GB2726-2006中4.4為強制性條款。 同時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第79號令《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向省質監局提出吊銷該廠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建議。適用這一法條表面上看非常適用,菌落總數超過國家標準的要求勢必對人體健康造成一定的危害。但根據特殊法優于一般法 的法律適用原則,關系到食品問題,如果《食品安全法》和《產品質量法》對同一個食品問題都有規定時,優先適用《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所以這一法條筆者認為并不合適。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將本案定性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實施生產工序、設備、儲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未保證出廠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理由是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工人在生產食品時未將手洗凈造成的。但是,食品安全標準是一個新提出的理念,GB2726-2006雖然是強制性國家標準,但是并非法定的食品安全標準 。目前國家尚未明確制定相關方面的食品安全標準,所以適用這一法條不僅過于從輕,而且不夠嚴謹。
第三種意見認為: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將該案定性為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但是,這里有一個菌落總數是否屬于致病性微生物范疇的問題。資料顯示,菌落總數就是指在一定條件下(如需氧情況、營養條件、pH、培養溫度和時間等)每克(或每毫升)檢樣所生長出來的微生物菌落總數。菌落總數和致病菌有本質區別,菌落總數包括致病菌和有益菌,對人體有損害的主要是其中的致病菌。所以,菌落總數并不等同于致病菌。適用這一法條似乎不甚貼切。但是,通過深入的查詢相關資料,筆者發現,菌落總數超標也意味著致病菌超標的機會增大,增加危害人體健康的幾率。如果食品的菌落總數嚴重超標,說明其衛生狀況達不到基本的衛生要求,將會破壞食品的營養成分,加速食品的腐敗變質,使食品失去食用價值。消費者食用微生物超標嚴重的食品,很容易患痢疾等腸道疾病,可能引起嘔吐、腹瀉等癥狀,危害人體健康。所以,雖然適用本條的致病性微生物一項并不貼切,但是卻可以將菌落總數劃入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范圍內。因此,筆者認為這一處理使用法條適當、符合過罰相當的原則,而且符合食品安全問題從嚴治理的人民利益要求,更加凸顯社會效果。
案情定性是否適當,懇請各地同仁提出寶貴意見。(王曉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