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昆山檢驗檢疫局對一批未如實向檢驗檢疫部門申報且無法提供相關檢疫證書和除害處理證明的進口椰棕制品實施了監督銷毀。
國慶前夕,昆山檢驗檢疫局口岸檢驗檢疫人員在對一票臺灣進境裝載機器設備的集裝箱實施檢疫查驗時,意外地在機器設備中發現若干藤草制品,經清點共130片,竹木草制品棕屬初加工之植物產品,易滋生一些倉儲性有害生物,為法定檢疫產品,2003年國家質檢總局發布45號令“出境竹木草制品檢疫管理辦法”就竹木草制品檢疫作了明確的要求。經了解,該批藤草制品為椰棕壓制而成,臺灣發貨商將其作為此臺機器設備的零件設備一并發貨,而收貨人并未確認零件的種類,僅直接向檢驗檢疫部門申報為機器設備。檢驗檢疫部門對于企業未如實申報的行為提出警告,為避免企業利益受損,僅對椰棕制品作口岸扣留,留待企業進行相關檢疫證書和除害處理證明的補辦理。但由于產品出口時未能向所在地相關機構進行申報等原因,企業無法辦理相關證明,只能對該批椰棕產品作放棄銷毀處理。
為防止國外疫情疫病及有害生物傳入,根據我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境動植物產品應向檢驗檢疫部門申報,同時有檢疫審批要求的須辦理相應手續,且附帶輸出國家或地區政府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檢疫證書等,未報檢或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可處以行政處罰,無相應檢疫證書或審批手續的檢驗檢疫機關可作退回或銷毀處理。隨著國家鼓勵進口特別是大宗農產品進口政策的陸續出臺,檢驗檢疫部門提醒進口商在從事進口貿易時應謹慎細致,遇到疑難困惑及時向檢驗檢疫部門咨詢,避免因疏忽或溝通不暢致貨物違規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崔平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