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傷害 守護安全
缺陷和召回:從缺陷汽車召回說起
開欄的話
自2004年10月我國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以來,缺陷產品召回管理工作依據“依法召回、消除缺陷、預防傷害、守護安全”的指導原則,以汽車、兒童玩具等產品為切入點穩步推進,進一步明確了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主體責任和召回義務,有效消除了產品質量安全隱患,促進了生產企業提升產品質量,保障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取得了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受到全社會的廣泛關注。
我國的第一部有關汽車召回的行政法規《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為加強召回知識的普及和消費者的宣傳教育,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開展缺陷產品召回專題宣傳活動,希望廣大讀者不吝賜教,也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和我們聯系,踴躍投稿。
由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發改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制定發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實施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第五條指出,本規定所稱缺陷,是指由于設計、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或者不符合有關汽車安全的國家標準的情形。
由此可見,判定某類產品是否構成缺陷,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有系統性和批次性,有危及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產品缺陷按照導致產生缺陷的原因,分為設計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
設計缺陷,即由于設計上的原因,導致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例如,使用瓦斯爐的火鍋,因結構或安全系數設計上的不合理,有可能導致在正常使用中爆炸的,該產品即為存在設計缺陷的產品。
制造缺陷,即由于產品加工、制作、裝配等制造上的原因,導致產品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例如,生產的幼兒玩具制品,未按照設計要求采用安全的軟性材料,而是使用了金屬材料并帶有銳角,危及幼兒人身安全。該產品即存在制造上的缺陷。
指示缺陷(或稱說明缺陷),即由于產品本身的特性而具有一定合理危險性。對這類產品,生產者應當在產品或者包裝上,或者在產品說明書中,加注必要的警示標志或警示說明,告知使用注意事項。如果生產者未能加注警示標志或者警示說明,標明使用注意事項,導致產品產生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該產品即屬于存在告知缺陷的產品。例如,燃氣熱水器在一定條件下對使用者有一定的危險性,生產者應當采用適當的方式告知安全使用注意事項,如必須將熱水器安裝在浴室外空氣流通的地方等。如果生產者沒有明確告知,就可認為該產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險。產品存在上述任何一種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生產者都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第五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召回,指按照本規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車產品制造商選擇修理、更換、收回等方式消除其產品可能引起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缺陷的過程。
召回并不等于退貨,退貨只是執行召回的一種方式。一般情況下,由生產企業根據產品缺陷的具體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缺陷消除措施。從我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實施經驗與國外召回管理經驗來看,絕大多數的召回是通過免費修理或更換零部件的方式進行的。《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