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凡彥
遵守市場規則是企業的道德底線,直接關系到企業的聲譽和效益,但是個別企業卻鉆漏洞并惡意利用,以對其他企業“巧取偷占”的方式謀取私利。
恒力石化(大連)有限公司在進口生產化工原料的過程中就“疑似”遭遇了這樣的賣方。經過遼寧大連檢驗檢疫局工作人員的不懈努力,目前該公司進口化工原料頻繁短重現象已經大幅度減少,企業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證。
10月26日上午,大連局副局長王莊平帶領業務人員專程來到恒力石化(大連)有限公司,與該公司領導就其進口的化工原料短重情況進行座談。該公司總經理陳琪在仔細聽取情況介紹后,十分感慨:“這些化工原料不僅關系到企業的生產成本,更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生產效益,我們將認真研究你們提出的建議,并盡快向集團報告。”
蹊蹺:短重頻發
恒力集團是全球最大的織造企業之一,也是全國500強企業、全國百強民營企業。2010年1月,恒力集團在大連投資建設石化產業園,成為遼寧打造沿海經濟帶“世界級石化產業基地”的重點項目之一。今年9月19日,一期項目正式投產。為保證按時投產,恒力石化(大連)有限公司從5月開始進口對二甲苯,大連局依法對抵岸的對二甲苯逐船檢驗。隨著檢驗頻率的加大,疑問也隨之顯現。
5月26日,來自某國的一船對二甲苯提單重量為4992.878噸,檢驗發現,我方岸罐量為4971.455噸,短重率為4.29‰,短重量達到21.423噸。
“按照國際慣例,進境貨物重量如果短重,應當低于3‰,因此這個4.29‰顯然有問題。”熟悉鑒定業務的化礦鑒定處船務科科長尹文忠當時感到很蹊蹺。
6月21日,檢驗檢疫人員在對另一條來自同一國家的進口對二甲苯進行檢驗時,發現短重率竟然達到4.59‰,短重24.095噸。
短重超過3‰如此之高,大連檢驗檢疫局理所當然地予以拒簽。
但是迷霧并沒有消散。在接下來的25天內,又有來自同一國家5船次的化工原料短重率超過3‰,短重率最高的一船竟然達到5.30‰!
是什么原因造成這樣高頻率的短重率?帶著疑問,檢驗檢疫人員決心查個水落石出。
端倪:短重尋蹤
據大連局化礦鑒定處處長曲金介紹說,對二甲苯是一種比較昂貴的化工原料。3‰看起來好像數額不大,但如果以滿載5000噸的油輪短重率為4.29‰計算,短重量就達到21.423噸,企業就要因此為這個并不存在的21.423噸支付20多萬元的費用;如果把7次短重的結果累計起來,總量超過100噸,企業所要承擔的費用可想而知。
檢驗檢疫人員通過對7月16日前不同國家進境油輪短溢重情況和多次發生短重的油輪對比發現,從其他國家進境的7船次對二甲苯非旦沒有一次短重超過3‰,還出現兩次溢重。而多次發生短重問題的某國20船次中除有3次溢重外,其余皆為短重,且有7次短重率超3‰。其中,一艘油輪在6月26日因短重3.51‰被拒簽檢測報告后,連續兩船次溢重;另一艘油輪在7月15日因短重5.30‰被拒簽后,7月9日進境時短重就降低到了1.56‰。
錯用密度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船方把真空中密度當做空氣中密度用于計算貨物重量,僅此一項,就導致卸貨時短重1.1‰。另外,賣方在裝貨港以岸罐量計算,買方以船艙裝載量計算,由于計算方法不同,也極有可能造成短重。
排查后,檢驗檢疫人員把短重超過3‰油輪的坐標定格在同一個國家的企業。
結論:短重可控
根據調查結果,尹文忠及時向處領導作了匯報。分管檢驗鑒定業務的副局長王莊平當場表示:查清進口對二甲苯繁頻短重的問題原因,以嚴格把關彰顯檢驗檢疫依法施檢權威,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對企業計量操作方法恒定地實施跟蹤檢驗,指導企業有效應對,以優質服務展示檢驗檢疫的良好形象。
大連局化礦鑒定處立即組織專門力量,對恒力石化(大連)有限公司對二甲苯貨物計量工作進行跟蹤,分別沿兩條路徑建立跟蹤信息體系。一條以貨物的裝載、運輸、接卸、存儲為路徑,建立進口對二甲苯儲運跟蹤體系;另一條以計量的器具、方式、標準、過程為路徑,建立進口對二甲苯計量跟蹤體系。通過這兩條跟蹤體系,在科學合理分析、評估的基礎之上,以數據和事實說話,準確抓住進口對二甲苯的短重風險點,統一計量標準,杜絕誤差,通過檢驗鑒定和企業計量的兩組數據對比,校準實際貨物重量。
檢驗檢疫人員正式向承運船長、大副通報短重的原因,闡明我方拒簽檢測報告的依據,并要求船方在第一時間通報本國出口企業,希望賣方在裝貨港以船艙裝載量計算,統一鑒重方法。
效果很快顯現。從7月14日到9月4日該國進境的11船次中,只出現兩次超過3‰的短重,短重率只有3.9‰和3.383‰;其余9船次短重均在3‰以內,最低達到0.98‰,呈明顯下降趨勢。
9月11日,又一艘裝載對二甲苯的油輪抵港,經檢驗鑒定,由于該船在裝貨港裝載貨物時計量方法與我方一致,該船溢重1.3‰。
后 記>>
大連局在對恒力石化(大連)有限公司進口的對二甲苯檢驗過程中了解到,該公司與賣方簽訂的合同價格條款為CNF,由買方負責保險,賣方不負責保險。也就是說,短重量超出3‰,收貨人只能向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短重為1‰~3‰,買方則無法索賠,只能吃“啞巴虧”。
據此,大連局建議該公司盡快與賣方溝通,修改合同,將價格條款改為由賣方投保的CIF,約束賣方在裝貨時精確計算,最大限度地減少誤差;統一收貨方式,以船艙量而非岸罐量為收貨數量依據。
陳琪總經理表示,這些建議將成為公司下一步與買方溝通協商的權威依據。《中國國門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