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記者/孫穎) 深圳食客高女士稱其在火鍋中當場吃出8只蟑螂,且得不到餐飲店真誠道歉,遂將內蒙古小肥羊餐飲連鎖有限公司梅林分公司和內蒙古小肥羊餐飲連鎖有限公司(下簡稱“內蒙古小肥羊”)告上法院,除要求對方以書面形式向消費者道歉外,還索賠200萬元精神損失費和160元醫療費(詳見3月24日《深圳觀察》)。記者昨日從福田法院獲悉,近日該院以證據不足駁回了高女士的訴求。
福田法院審理后認為,高女士稱在內蒙古小肥羊處就餐,但并沒有提供相應的消費發票等憑證,事發后也沒有報警確認有關情況。
該案今年3月23日在福田法院開庭審理時,高女士稱其朋友王先生能證明她當時在內蒙古小肥羊就餐的事實。王先生稱親眼看見高女士等在用餐時,內蒙古小肥羊火鍋湯料里有疑似蟑螂的小蟲子若干。法院審理發現,關于證人到達餐廳時間,證人說是“2009年10月14日下午五六點鐘,但記不清楚了,就是吃晚飯的時間到達的”,而高女士稱其是在當晚大約七八點左右;關于發現蟑螂時間,證人說“我到場時,他們已經在就餐了;我到達后,他們才發現湯料里有異物的”,而高女士稱證人是在她與內蒙古小肥羊發生爭執之后到達的。法院認為,高女士方證人出庭作證時的陳述與高女士有不一致之處,且存在利害關系,高女士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內蒙古小肥羊處就餐消費,亦不能證明涉案異物的出現系由內蒙古小肥羊的原因所造成,因此駁回了高女士的訴訟請求。
記者昨日聯系了高女士的代理律師徐向輝,徐律師稱,是否上訴還在進一步考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