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梁素梅)本市讀者楊先生在樂天超市購買72元的大連華星源祥和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手撕魷魚”,食用時感覺惡心、麻嘴,后對照市工商局抽檢公告發現,該食品被檢出含有甲醛,遂起訴到河東法院。近日經法院判決,楊先生獲得10倍賠償。
楊先生稱,今年1月13日他在樂天超市一號橋店購買了大連華星源祥和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華星源手撕魷魚10袋,共花72元。在食用過程中,有惡心、麻嘴等反應。今年4月30日,他看到公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該產品進行食品質量抽樣檢驗時,檢驗該產品甲醛檢驗結果為43.32mg/kg。該產品甲醛檢驗標準值應為“不得檢出”,確定該產品為不合格產品。楊先生以此為據,要求樂天超市退貨,并賠償10倍。但與超市多次協商無果,于6月份起訴到河東法院。
經法院審理查明,樂天超市系樂天超市一號橋分店的上級機關,該分店并無獨立法人資格。樂天超市一號橋分店雖然對該產品生產企業進行了相關資質檢查,但未能提供其銷售該批次商品的檢驗合格證明。有關部門檢驗該食品質量不合格,樂天超市一號橋分店銷售不合格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考慮到食品衛生安全關系消費者的人身健康,而甲醛對人體危害程度非常嚴重,樂天超市在未對該批次食品審查合格的基礎上進行銷售,應視為明知。故判令樂天超市退還楊先生貨款72元,并賠償10倍貨款即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