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與國際接軌
有助改善目前六大不足
□ 本報記者 杜 吟
“新《條例》實現了與國際接軌,將在完善法規、標準和行政監管體系,提高技術支撐和實驗檢測能力,提高汽車行業誠信自律水平方面發揮重要作用。”11月20日,在《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宣傳貫徹視頻會上,一些專家和業內人士表示,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建立的時間較短,還存在很多不足。而新《條例》在彌補我國召回法律空白的同時,還將逐步改善目前我國在此方面存在的六大不足現狀。
一是解決法律層級不高問題。現行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僅僅是部門規章,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偏低,威懾力遠遠不夠,嚴重影響了這項工作的進一步開展。如過去國外生產在我國銷售的汽車,在其他國家地區已經召回,但我們卻因相關制度只是一個部門規定,無法與別的國家一樣從法律角度來確定、要求召回。而隨著《條例》在明年1月1日的正式實施,這種情況將得到根本改善。
二是企業的主體責任意識將得到真正確立。過去,相當數量的企業還存在僥幸心理,發現缺陷產品后,不是主動開展召回活動,消除安全隱患,而是刻意隱瞞缺陷、消極對待召回。《條例》對此加大了處罰力度,如第二十四條規定,對具有上述行為的生產者,處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這不僅對生產者形成了威懾力量,而且也促使其承擔起質量主體責任。
三是建立完善行政監管和技術支持體系。目前,只有質檢總局層面初步建立起了缺陷產品召回管理的行政管理和技術支持機構;在省級或省級以下質檢部門,這項工作還剛剛開展起來,普遍存在著機構不健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的問題。除個別地方外,大部分都還沒有設立相應的行政監管部門、沒有專門的人員編制、經費預算和技術支持機構,嚴重制約了這項工作在全國范圍內的深入開展。《條例》規定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督部門、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負責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監督管理的部分工作,這也意味著勢必要加大地方召回機構力量的投入。
四是人員、技術力量薄弱問題得到逐步解決。以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為例,該局具體負責缺陷汽車召回管理工作的人員有140多人,并擁有獨立的產品安全實驗室。相比我國目前情況,國家質檢總局從事缺陷產品召回管理工作的行政編制只有2人,從事技術支持的事業編制僅有10余人,且沒有獨立的產品安全實驗室,這與我國當前作為世界第一大汽車生產國和銷售市場的地位極不相稱。隨著《條例》的即將實施,這種局面也將逐步得到改觀。如為配合缺陷調查和工程技術分析工作,目前質檢總局正在籌建國家汽車產品缺陷工程分析實驗室。
五是密切部門間的信息溝通、協調機制。目前,汽車召回工作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溝通和共享機制,車輛事故信息、故障信息和產品傷害信息等大量有效信息沒有得到整合,嚴重制約了汽車缺陷信息收集和缺陷調查工作的深入開展。新《條例》要求建立產品質監、商務、海關、公安、交通、工商管理等多部門有關召回等信息的共享機制,對此將是一個促進。
六是環境的改善。隨著《條例》的實施,各地宣傳、教育工作的深入,消費者維權意識將得到進一步增強,正面對待召回、積極配合召回活動的良好社會氛圍將逐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