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汽車廠家、經銷商、4S店未經國家CCC強制認證,私自由低配車向高配車汽車銷售,《中國質量萬里行》記者向國家質檢總局認監委咨詢得知,生產企業未經3C認證,擅自出廠、銷售改裝汽車的行為已經違反了《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依據《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對違法企業作出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
根據認監委《關于汽車改裝強制性產品認證有關事宜的復函》(認辦證函〔2010〕101號):對于在未出廠的新車上改裝的行為屬于汽車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管理的范圍內,相應的整車產品應取得相應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地方各級質監部門應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做好轄區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和執法查處工作。
企業在生產非量產的改裝車時,應依據《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按照《機動車輛類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汽車產品》(編號:CNCA-02C-023:2008)的要求,向認證機構申請強制性產品認證,經過產品型式試驗,工廠初始審查(包括生產一致性現場審查和質量保證能力審查)通過,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在汽車前風窗玻璃的右上角(按汽車前進方向)加貼3C認證標志,掛車應在車輛的明顯部位加貼3C認證標志,方可出廠、銷售。
此外,出廠、銷售時,企業的每一輛獲證車輛須在隨機文件中附帶車輛一致性證書,以向消費者或有關部門明示認證產品信息和環保及燃料消耗指標。
因此,質監部門在日常執法檢查中,執法人員會查驗企業出廠、銷售的整車實際狀態與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及隨車所附的車輛一致性證書是否相符,若車輛實際狀態與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及隨車所附的車輛一致性證書不符,則可邀請法定檢驗機構對車輛的一致性作進一步確認。
此外,法律人士則向《中國質量萬里行》記者指出,汽車廠家、經銷商、4S店未經主管部門許可或強制認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3條規定,“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未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嚴格審查,許可不合格機動車型投入生產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機動車生產企業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不執行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或者不嚴格進行機動車成品質量檢驗,致使質量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廠銷售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并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
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
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違法行為,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人士還指出,經銷商、4S店銷售私自改裝的汽車,如果購買人事前并不知情,在購車前或購車合同、說明書等文件材料也沒有明確告知消費者,根究情節還有可能構成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