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千呼萬喚”后,一部關乎國家糧食安全和農民收入穩定的農業保險“基本法”終于得以出臺。
日前,國務院頒布《農業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對符合規定的農業保險由財政部門給予保險費補貼,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該條例將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政策性”定位明確根據《條例》,農業保險是指保險機構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
“此前的征求意見稿一出臺,其中有關農業保險被定性為‘有國家補貼的商業保險’的說法立即引起了諸多爭議。值得關注的是,最終公布的《條例》在廣泛吸收民意的基礎上,肯定了農業保險的‘政策性’,這無疑給開展這項工作的保險機構和具體從事農業保險經營業務的人員都吃了一顆‘定心丸’。”一位保險專家告訴記者,農業保險具有高風險、高成本、高虧損、高賠付特點,如果沒有政策的大力支持,根本不可能持續發展,因而將農業保險直接定性為政策性保險更加科學合理,也更有助于農業保險作用的發揮。
據了解,多年來我國中央和地方財政都大力支持發展農業保險。2007年至2011年,中央財政累計給予農業保險費補貼達264億元。各級財政對主要農作物的保險費補貼合計占應收保險費的比例達80%。可以說,沒有國家的財政支持等措施,就沒有農業保險的發展。農業保險已成為國家支農惠農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到廣大農戶的普遍歡迎。
那么,《條例》對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作了哪些規定?對此,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說,為使國家對農業保險的支持措施規范化、制度化,《條例》作了如下規定:一是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二是對符合規定的農業保險由財政部門給予保險費補貼,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三是鼓勵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等措施,支持發展農業保險。四是對農業保險經營依法給予稅收優惠,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信貸支持力度。
“互助保險”將有法可依
近年來,我國農業保險發展迅速,承保品種已覆蓋農、林、牧、漁業各方面,開辦區域已覆蓋所有省(區、市)。2011年,全國農業保險共承保農作物及林木17.19億畝,同比增長148.3%,其中水稻、小麥、玉米、大豆、棉花等主要農作物承保面積7.87億畝,增長49.2%,占當年種植總面積的40%左右;共承保牲畜7.3億頭(只),增長15.3%;參保農戶1.69億戶次,保險總金額6523億元,分別增長20.2%和65.4%;支付保險賠款89億元,受益農戶2283萬戶次。
然而,隨著農業保險的快速發展,農業保險立法缺失導致的諸多問題越發突出,從而影響了農業保險的可持續發展,也限制了保險機制作用的充分發揮。正是為了解決農業保險缺乏法律規范的問題,保護農業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部旨在提高農業生產抗風險能力,促進農業保險事業健康發展的《條例》得以出臺。
《條例》明確規定,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和協同推進的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適合本地區實際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同樣值得關注的是,《條例》不再將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限定為保險公司,而是擴大為“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
“這樣的規定可謂是眾望所歸,不僅明確了商業保險機構在農業保險中的地位作用,也為包含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開展農業保險經營活動提供了法律依據。”一位保險專家告訴記者,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基本經營模式是將業務委托給商業性保險公司來做,政府給予一定的補貼。但實際運作當中,一些互助保險組織的運作也很成功,為農民切實解決了保險保障缺失的問題。以漁業互助保險為例,自20世紀90年代初期由農業部主導成立中國漁業互保協會以來,已累計承保漁民近600萬人(次),承保漁船近40萬艘(次),提供風險保障近4000億元人民幣。2005年,浙江省率先在全國啟動漁業互助保險保費補貼工作,開創了政策性漁業保險制度探索的先河。
“大災風險”有望分散除明確規定“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投保的農業保險標的屬于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范圍的,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保險費補貼,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采取由地方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發展農業保險”外,《條例》還對社會各界討論已久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進行了明確。
《條例》指出,國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
“一直以來,由于大災風險分散機制的缺失,各保險公司在實際經營和運作農業保險的過程中都承受了巨大的壓力。”一位從事農業保險經營的保險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農業保險是黨和國家惠民的一項重要政策,因此公司在經營中都盡力做好這項工作,但由于缺乏相應的大災風險分散機制,也使得保險公司在具體經營中如履薄冰。
“畢竟我們是商業公司,必須要考慮經營效益,而農業保險缺乏分散風險的渠道,這就使得這塊業務的風險高度集中,到了一定規模后各公司就不敢再擴大規模了,而這又違背了保險的大數法則。希望國家能夠盡快出臺相關細則,落實農業保險的大災風險分散機制,這樣農業保險才能夠擴大規模,從而與保險的經營規則相契合,讓更多的農民獲得更加充分的保險保障。”上述負責人如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