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計劃委員會,北京市商業委員會,北京市經濟委員會,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京計商字[1996]第0995號 |
1996年12月05日 |
關于轉發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局、解放軍總后勤部《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 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區、縣計委、經委(計經委)、商委、工商局: 為鞏固我市成品油市場整頓成果和加強市場管理,使成品油市場管理納入法 制化軌道,現將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局、解放軍總后勤部《成品油市場管理暫 行辦法》(國經貿市[1995]758號)文件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關于我市貫徹 上述文件的具體補充意見,另文下述。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關于 印發《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工商行政管 理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后勤部,各 總部、軍兵種有關部(局),軍事科學院院務部,國防大學校務部,武警總部后 勤部: 自貫徹落實國務院國發[1994]21號文件以來,各地對成品油市場進行了全面整 頓,并取得初步成效。為鞏固整頓成果和加強市場管理,使成品油市場管理納入 法制化軌道,我們制訂了《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 行。 1995年11月30日 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成品油是關系國計民生的戰略性物資和特殊商品。為鞏固成品油市 場整頓成果,規范流通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成品油市場健康發展, 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燈用煤油、航空煤油、 石腦油和燃料油。 第三條 凡從事成品油經營業務的批發企業、加油站和零售網點,及具有成 品油進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經營資格及認定 第四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在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同時,還必須具備下列基 本條件: (一)成品油批發企業 1.有經營成品油的管理能力和技術力量; 2.有一定規模的注冊資本(注冊資金)和與現有經營規模基本相適應的流 動資金; 3.有符合國家標準并與經營規模基本相適應的成品油儲運設施; 4.有穩定的成品油資源供應和銷售渠道。 (二)加油站和零售網點 1.加油站設置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50156一92《小型石油庫及汽車加油站 設計規范》的要求; 2.加油站的建設符合當地地市級以上政府的規劃要求,各項手續完備,經 營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環保、技術規范等政策法規要求; 3.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 4.從業人員以及規章制度符合經營成品油的技術要求; 5.加油站和零售網點逐步實行代銷制。 第五條 從事成品油進口代理業務的外貿企業,必須已經外經貿部批準有成 品油經營權。同時還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經營成品油進出口業務的能力,在國內外有一定的市場,出口創 匯大,經濟效益好; (二)有良好的國際信譽,同世界上主要的石油公司有較穩定的貿易關系。 第六條 各級黨、政、軍機關一律不得從事成品油經營業務。 第七條 申請新成立成品油經營業務的企業,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地方批發企業,經省級經貿委(經委、計經委)會同同級工商行政管 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持批準文件辦理申請立項等有關審批手續,再到當地工 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二)中央部門直屬企業和總部在京跨地區經營的批發企業,須經國家經貿 委會同國家工商局審查批準后,方可持批準文件辦理申請立項等有關審批手續, 再到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三)凡新建或改建、擴建加油站及零售網點,經地市級經貿委(經委、計 經委)會同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辦理申請立項等各種有關審 批手續,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或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 申請成立面向社會經營成品油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所屬 企業,必須按規定經總后勤部生產管理部辦理“三證”(軍辦企業設立批準書、 軍辦企業法定代表人審批書、企業財務主管人員合格證書)后,按第七條有關規 定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 第三章 經營行為 第九條 對中國人民解放軍、交通部、鐵路、外貿、民航、農墾六大直供用 戶實行直供的成品油,只能自用,不準對外銷售;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在本地區 內實行直供的成品油,不準在兵團系統外銷售。 第十條 中國石油化工總公司銷售公司各大區公司的經營企業,要根據國家 計委會同國家經貿委核定的經銷量進行銷售。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未經外經貿部批準,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成品油的 批發、零售業務。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的石化企業所生產的成品油,除合同已有規定外,未經 國家批準,不得在國內銷售。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按有關政策進口自用的成品油,嚴禁在國內銷售。 第十四條 來料加工的成品油及保稅區內的成品油,未按規定辦理正式進口 手續的,不得在境內銷售。 第十五條 加油站和零售網點不得從事成品油的批發業務,不得從無批發權 的單位購進或代銷油品;批發單位不得向無證經營單位銷售或委托銷售油品。 第十六條 所有成品油經營單位應依法經營,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價格、計量、 質量、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并自覺接受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檢查。 第十七條 嚴厲打擊油品走私活動,禁止經營走私油品。 第十八條 外貿企業未經外經貿部批準,不得從事成品油進口和代理業務。 第十九條 除經國務院批準的專門從事經營港口船舶燃料供應的專業性公司 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從事港口國際航行船舶免稅燃油供應業務。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生產經營系統的經營單位,不得使 用軍隊番號、代號或與軍隊有關的名稱和標志經營成品油。 第二十一條 加油站和零售網點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組織,制訂應急滅火 方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消防的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經營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制訂的資源配置計劃和價格政策;按 國家規定的價格掛牌銷售;營業證照不得租借、轉讓。 第二十三條 批發單位的最低庫存量不得低于年經營量(按上一年經銷總量 計算)的10%。 第二十四條 違反安全、物價、環保、稅收、計量、質量、海關、工商行政 等國家有關管理規定的,由有關職能管理機構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第十二、十三、十四條規定的,比照走私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第二十、二十一條規定的,給予停業整頓處罰,直到整改 達標后方可經營;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而造成重大火災責任事故的,吊銷其營業執 照,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九、十、十五條規定的,沒收其違章銷售量的全部進銷 差價的全部所得。沒收款按規定上繳地方財政。 第二十八條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罰沒其全部走私油品或已售出走私油品 所得的全額貨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市場管理 第二十九條 成品油市場管理由各級經貿委(經委、計經委)、工商行政管 理部門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關于成品油市場管理的政策、規定; (二)審批成品油經營單位的設立; (三)參與資源配置; (四)統一規劃成品油市場布局; (五)調查研究成品油市場供求變化情況,協調解決成品油市場運行中的有 關問題; (六)聯系、指導成品油流通協會工作; (七)建立聯合檢查制度。根據市場運行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技術(計 量)、稅務、物價、環保、消防等部門對經營單位進行聯合檢查; (八)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協調有關職能管 理機構進行處理; (九)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十)各級技術監督、稅務、物價、環保、消防、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城 建和土地等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 經營單位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經貿委、國家工商局和解放軍總后勤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