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公布首批涉嫌違法的“霸王條款”
北京工商首次披露27種“霸王條款”,此前市消協在5月23日點評5類典型霸王條款。市工商局合同處負責人表示,即日起全市工商開始對這些違法條款開展行政指導,經營者頑固不改的將予以行政處罰。下一步將繼續收集不公平消費條款,對涉嫌違法的案例向社會公布,行政處罰最高罰款3萬。
去年11月,市工商局要求商家在今年2月14日前對違法條款自查自糾,今年3月,全市工商對現存的“霸王條款”開始全面收集,截至目前,共檢查企業3929家,收集格式合同3115份,并通過市消協征集279條,主要涉及房產中介、裝修、美容美發等。問題集中在經營者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等。
首批“霸王條款”黑名單
一、經營者在消費合同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造成消費者人身傷害的責任:
1、“請勿在海濱浴場內追逐、打鬧,如發生傷亡事故,后果自負。”
2、“在場地使用過程中,如有人身傷害,本公司不負責任。”
二、經營者在消費合同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
1、“客戶送洗衣物因天災、‘火災’等不可抗拒因素,導致衣物損壞的,本店恕不負責”。
2、“**公司不承擔任何情況下可能造成的跑水、漏電、煤氣泄漏等事故造成的損失。”
3、“裝飾工程所在區域如果存在環境污染現象,則乙方有權拒絕檢測,對甲方自行檢測的結果,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本會所對于會員在所內遺失或遭竊的物品不承擔賠償責任。”或“酒店對個人貴重物品的丟失不負任何法律責任。”或“貴重物品妥善保管,遺失概不負責。”
5、“在停車場停放自行車每月每戶**元,摩托車**元,轎車**元,車輛損壞或丟失以及車內物品的損壞或者丟失均由車主自己承擔責任。”
6、“在壹個月內提取衣物,逾期則本店不負保管責任。”
7、“所有賠償要求必須在提取衣服時提出,出門恕不負責。”
三、經營者在消費合同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
1、“本店商品售出一概不予退換。”或“打折商品不退不換。”或“獎品、贈品一律不實行三包。”
2、“消費者在驗收合格后的十日內未結清工程款,將失去免費保修的資格。”
3、“購買后三天內將質保書寄回本廠,否則本廠不負保修責任。”
4、“我們建議您將發票開具為商品明細,否則您將無法享受產品廠商或‘**商城’的正常質保。”
四、經營者在消費合同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1、“如遇不可抗力或**汽車公司對我店的發車計劃做出臨時調整及運輸車延期送車時間等造成交車時間的延誤,本店不負違約責任。”
2、“違約責任,你有我無”,即:在格式條款中僅規定消費者的違約責任,而對經營者自身的違約責任只字不提。
3、“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對洗熨結果,如褪色、縮小,本店不負賠償責任。”
五、經營者在消費合同格式條款中設定消費者應該承擔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
1、“會員因故意造成健身器械損壞的,應按原價的雙倍賠償;會員穿鞋造成地面損壞,雙倍價值賠償。”
2、“買車人違約時,已付的購車款不予退回。”
3、“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按未履行租期全部租金的50%作為違約賠償金。”
4、“甲乙雙方私自完成買賣交易的,雙方按居間服務費雙倍賠償給丙方。”
六、經營者在消費合同格式條款中設定消費者承擔應當由格式條款提供方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1、“本中心有權根據市場價格情況酌情調整收費標準”
七、經營者在消費合同格式條款中設定消費者承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1、“購貨方在簽訂此訂貨合同的同時,應向供貨方交付不少于定貨總數額的80%作為預定金。”
八、經營者在消費合同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1、“該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還。”或“特價、降價、處理、打折商品,不與退換。”或 “促銷商品,售出概不退換。”
2、“本超市保留修改和調整使用手冊中各項條款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權利。”或“管理層有權酌情決定,隨時修正、改變、刪除或增訂此會所守則。”
3、“甲乙雙方不得拒絕丙方服務或要求退費。”
九、經營者在消費合同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1、“該條款(章程)的最終解釋權歸我公司所有”、“該活動的最終解釋權歸我公司所有”以及“我公司依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對該合同進行解釋”等。
十、經營者在消費合同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1、“請客人在本單開出之日起一個月內來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權自行處理。” (來源: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網站)
進入黑名單的“霸王條款”經營者如逾期不改正,將予以行政處罰,最高罰款3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