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質監局12365投訴舉報中心在發布今年第5號質量警示時透露,平時在受理液晶彩電申訴時,發現消費者不少正當訴求得不到滿足,建議相關部門盡快修訂彩電《三包規定》,并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液晶彩電時,應詳細了解廠商承諾的“三包”具體內容,包括整機和主要部件“三包”期限。
液晶電視不是彩電?
現行《部分商品三包責任規定》明確,將“彩色電視機”列入《實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第一批)》,但消費者在要求依照《三包規定》對液晶彩電提供售后服務時,卻經常遭到廠家或商家的拒絕,理由是《三包規定》施行于1995年,當時市場上尚無液晶彩電。
有的廠商辯解道,《三包規定》目錄中的“彩色電視機”,只限于傳統顯像管彩電而不包括液晶彩電,一句話:“液晶彩電不是彩色電視機。”“12365”認為,經營者的上述理由是不正確的。彩電是商品種類的名稱,凡具有彩色顯像功能的電視機均是彩色電視機,以《三包規定》的施行時間,來劃定彩色電視機的范圍不但沒有法律依據,而且不符合生活常識。液晶彩電是彩色電視機,應當適用《三包規定》。
液晶屏不屬主要部件?
依據《三包規定》,彩電的“三包”有效期為整機1年,主要部件3年。目前質量申訴中爭議很大的問題是,液晶屏是否屬于“主要部件”?因為這個問題直接決定了價格昂貴的液晶屏可享受一年還是三年的“三包”服務,對消費者權益影響很大。
從對液晶彩電功能實現的重要性和在整機價格構成中所占的比重兩方面來看,液晶屏顯然應當屬于“主要部件”。然而在目前,要認定這一點卻存在法律障礙:《三包規定》明確列明彩色電視機“主要部件”包括顯像管、行輸出變壓器、高頻頭、集成電路。顯然,上述主要部件都是針對顯像管彩電的。
“12365”昨天指出,盡管《三包規定》無法滿足現在液晶彩電的“三包”需要,但在相關條文修改之前,現行規定仍是處理液晶彩電質量申訴的法律依據,并依據經營者對液晶屏的“三包”承諾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