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回一款新產品后,你是怎么保管包裝盒的呢?是扔掉,還是騰出有限的空間保存?在當前這個“蟻族”遍地的年代,恐怕沒有人會把家里有限的空間堆得沒有落腳的地方。
北京市消費者郝女士今年8月份購買了一臺7000多元的液晶電視,然而僅使用了5天就出現了黑屏故障。后經該品牌的工作人員檢測,這臺液晶電視存在質量問題。之后,郝女士要求經銷商更換一臺同款的液晶電視,但經銷商表示想要退換貨,必須同液晶電視的原包裝一起退回,否則無法更換。而郝女士在電視安裝后,就把外包裝扔了。雙方交涉未果,最后郝女士到工商部門進行了申訴。
消費者購買的電視、冰箱等商品如果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拿不出外包裝是不是就不能享受“三包”服務?對此,工商部門的回答是:純屬商家托詞,如果商品出現質量問題符合退換貨規定,商家就應退換貨。
郝女士的案件經工商部門核查后,按照相關規定,責成經銷商履行“三包”責任,為消費者更換一臺同型號同規格的電視機。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有修理、更換或者退貨的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第24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三包”明確規定,產品因為質量問題,7天內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這就將責任劃清了,表明退貨的責任在廠商,從這個方面講,消費者不應該承擔因為退貨而產生的任何責任。包裝費糾紛就是由退貨引起的,因此在一定意義上說,這個責任不應由消費者承擔。也就是說,既然“三包”是對商家法律約定,那商家就應當依法無條件執行。所以商家不能在產品說明中提示“退換期內保留包裝盒”,這是對消費者強加的不合理規定。
相關的法律、法規沒規定消費者退換貨必須提供包裝,也沒有規定商品沒有外包裝就不允許退換貨,如果商品出現質量問題符合退換貨規定,商家就應退換貨,其“要退換貨就要保證外包裝完整”的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一般來講,大多數消費者購物后都會將商品的外包裝扔掉,而沒有外包裝就成為一些商家拒絕退換貨的借口。
當企業在銷售產品和提供售后服務時,應充分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提醒消費者注意保留包裝箱,以備退貨時所用。不過考慮到具體情況以及操作中的具體問題,廠商在銷售產品時,可以同消費者簽訂一個要約,向消費者明示退貨時要保證包裝完整,否則將收取一定的包裝費。這個要約應該是書面的,可以在說明書或保修單上注明,也可以在產品包裝箱或發票上注明,而不能只是口頭提示。如果廠商沒有證據證明其已經告知消費者,那么在解決包裝費糾紛時,就應該向消費者傾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