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翻新家電?即不法商家將廢舊家電換上新殼,進行一番喬裝打扮,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當作新產品出售給低收入群體。如在福建平和縣一些農村集市上,一些商家打著家電下鄉旗號,將收購來的廢舊家電,換上新殼后銷售給消費者,使善良的農民受到坑害。
家電下鄉作為一項拉動經濟增長、激活農村消費的惠民利農政策,受到農民朋友的歡迎。但這項政策推出不久,就出現了一些損害農村消費者利益的問題。如近期市場就出現了以“翻新家電”冒充家電下鄉產品的不法行為,中消協近日為此專門發出消費警示;還有一些農民反映,用政府補貼后的價格買某個家電比商場打折的家電還貴,嚴重挫傷了農民的購買積極性。不僅如此,一些無良廠商神通廣大,以低價競爭優勢,竟能將翻新家電擠入政府招標采購產品清單,有的“翻新家電”還成了中標產品,冠冕堂皇地坐上家電下鄉快車。這些罩上美麗外表的“翻新家電”,金玉其外,敗絮其中,讓對家電下鄉政策充滿期待的農民兄弟防不勝防。人們不禁要問,李鬼何以能搖身變成李逵,個中藏有何種骯臟交易,“翻新家電”的始作俑者該如何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呢?
法律界人士指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就是說,“翻新家電”的始作俑者依法應給予消費者雙倍賠償,而消費者是否能得到雙倍賠償關鍵則取決于經營者是否存在著欺詐行為。那么,如何認定經營者是否有欺詐行為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由此可見,向消費者出售翻新手機、翻新彩電的商家,故意把返修手機、翻新彩電等當作正品家電出售,使購買者為此受到了損失,其行為顯然構成了欺詐,因此,出售“翻新家電”的商家應給予消費者以雙倍的賠償。
“家電下鄉”是國家擴內需,保增長,惠農民的一項重要政策,實施時間長達四年。起好頭,開好步至關重要,“翻新家電”不僅攪亂市場,也讓國家惠民利農的政策大打折扣。對此絕不能等閑視之,任憑其為所欲為。而要斬斷“翻新家電”下鄉坑農黑手,須要規范制度和嚴格執法同時出擊,合力推進,盡快建立一整套完善舊家電的檢測機制和售后服務機制,對于超過“報廢期”的舊家電絕不能再允許其第二次銷售,更不能使其“舊貌換新顏”流入市場而成了家庭“殺手”。尤其是對擅自打著“家電下鄉”旗號,兜售“翻新家電”的不法行為,質檢、工商、公安等部門應通過拉網式市場執法,雷厲風行,露頭就打,不讓其有得逞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