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陜西西安的姚女士通過當地的紅星美凱龍相渼家具店鋪購買置換一批新家具——餐桌、餐椅、電視柜、茶幾。
考慮到樣品家居置放時間長味道小,加上購貨時,售貨員表示半個月內無理由退換,姚女士付款一萬多元,并得到了定銷貨單和收銀單。
房屋裝修差不多,姚女士發現因電視柜和茶幾的尺寸問題,因為在售貨員承諾的期限內,她想將這兩件家具做退貨處理,卻被告知無法進行退貨,姚女士才發現,售貨員以購貨單據上寫的樣品、特價品、進口商品等不在退貨范圍內為理由拒絕,“購買時并未說明,并承諾可以退換,現在卻僅依據合同,拒絕退貨。”
受理姚女士投訴后,聯系商家,商家明確表示購買當天姚女士與家人在賣場仔細挑選家具,時間長達一個多小時,再三核對過尺寸的問題,當前選定的樣品還并未發貨,但已經備貨,樣品為特價銷售,是無法調換或退貨的,這些是合同中已經約定的。
當被問及姚女士提及的承諾售后問題,售貨員說事先并未針對樣品問題專門提及合同中的事項,“合同很明確,一天這么多顧客,哪能每個人都提示,這是我們賣場的統一格式合同”,經過調解,商家愿意姚女士更換更合適的尺寸。
然而,7月6日,姚女士與商家約定更換家居,但發現,“基本家里都放不下沒得換,所以就不換了,他們也不給退,一直強調有合同在,那就將就用吧。”
在姚女士的案例中,商家最初認為樣品家具是特價銷售,不享受“三包”規定,這顯然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關“三包”規定存在誤解的。
除了真正有瑕疵的樣品,有些樣品家具以打折降價形式出售,這是商家價格促銷手段,而并非真正的處理品,降價的原因與產品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等無關,因此,“打折”“降價”“促銷”的樣品如果存在質量問題,同樣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即消費者常說的“三包”規定。
但是,如果商家在出售樣品家具前,已經明確告知消費者存在瑕疵,預先說明有怎樣的問題,且消費者認可仍同意購買,雙方達成約定的,則不適用上述的“三包”規定,依據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