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皮特森的3-2-1的交易模式,遭到內部審計的警告,認為有行賄中國官員的嫌疑,其主管下令皮特森放棄3-2-1模式。但皮特森并未放棄,仍在暗中操作。2007年3月,在該中國官員從永業退休后半年,皮特森讓摩根士丹利和第五期房產基金向前述所謂“上海投資者”支付220萬美元,在“上海投資者”接受到該筆款項后,向皮特森轉了160萬美元,皮特森則再給該中國官員70萬美元,剩余的自己留有。
據摩根士丹利披露,2002年至2008年間,皮特森至少接受過7次有關《反海外腐敗法》的培訓。2004年,出于《反海外腐敗法》的考慮,摩根士丹利相關人員還特別告知皮特森,永業的員工屬于政府官員性質。
1970年代制定的《反海外腐敗法》禁止美國企業和個人向外國政府官員行賄。
昨日,摩根士丹利稱,公司全面地配合了政府,對現在這個結果非常滿意,皮特森故意規避摩根士丹利內部控制措施,蓄意、惡劣地違反了摩根士丹利的價值觀和政策。(東方早報)